民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公司《关于〈民丰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民丰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三期)项目位于民丰县工业园区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2°44′50.58″、37°2′47.61″。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对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改扩建,污水处理规模由500m3/d增加到1500m3/d,改造现有调节池,新建应急事故池1座(1500m3)、污水处理池1座(3000m3)、1座生产用房(包括污泥脱水间、加药间和鼓风机房)、1座综合楼(包括化验室、中控室和办公室)、中水管网595.9m等。2.新建给水管网11864.9m、市政消火栓116座、阀门井30座、排泥井7座、排气井8座。新建排水管网4106.3m、检查井108座;新建电气管网12000m及路灯照明配套设备设施;新建天然气管网4834m、燃气阀井9座;新建道路2172.825m、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总投资3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的2.93%。
二、根据新疆新达 (略) 编制的《民丰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56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33号),该项目符合《民丰县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1-2035)》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和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施工占地,严格控制工业活动范围,避免对项目占地范围外的区域造成扰动。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尽可能减少道路临时占地,严禁乱碾乱轧。施工作业时应分段作业、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施工结束后对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并压实,避免水土流失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工地环境管理,严控施工范围,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墙或遮挡物,对施工堆放土方等易产生扬尘部位采取洒水抑尘、遮盖等措施。及时清理临时弃土,大风天气禁止开展土方施工作业,路面进行硬化,同时应限制车速,减少运输扬尘。不在施工现场设沥青拌和站。运营期污水预处理区及污泥处理区全部加盖,格栅间、应急处理池、污水处理池、污泥脱水间及污泥晾晒场的臭气场所进行封闭,恶臭气体通过风机负压密闭收集经管道引至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NH3、H2S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
晾晒场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采用喷洒植物型除臭剂、增加厂区内绿化面积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厂界处NH3、H2S、臭气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管道试压废水重复利用,最终经简易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或管道周边绿化,不外排。运营期产生的地面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污泥脱水间污泥脱水滤液、晾晒场污泥渗滤液与污水处理厂收集废水一起排入本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应标准后用于工业园区绿化灌溉及东侧生态林灌溉,非灌溉季节暂存于中水池。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废料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拉运至民丰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挖方弃土全部用于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场地平整及护坡,多余土方外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地点堆放。运营期产生的污泥经污泥处理系统处理至含水率<60%后定期采用污泥专用运输车拉运至民丰县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栅渣、清管废渣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同拉运至民丰县垃圾填埋场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设置1座足够容积的事故池,用于事故状态下及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水收集,收集废水待事故排除后重新返回处理,严禁不达标废水排放。
四、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和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八、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民丰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民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