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一批资产包处置 |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价格(万元) | 208.* | ||
挂牌公告期 | 2024-06-18 至 2024-07-01 | ||
所属地区 | 湖北省-- (略)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意向受让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可到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并到标的存放现场查看标的。 |
受让方资格条件与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标的不得分拆受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交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仔细阅读并认同《产权交易合同》《资产评估报告》(鹏证资评报字【2024】第*号)的全部内容。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已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标的现状予以受让,承诺对标的受让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受让成功后不得以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规格型号、设备名称与评估报告可能存在差异等)为由要求退款,不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一次性支付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成交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支付给转让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退还所支付的成交价款。 4、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其在交易价款结清之日起 7 日内,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完成之后,标的保管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同意在标的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 7日内将标的运离标的所在地,标的搬运等工作由受让方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安全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同意其在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时,如标的现状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 *元 |
保证金支付 | 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达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账户户名:湖北华中文 (略) ;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
保证金约定 |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取消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支付的全部交易费用后,余额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转让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转让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公告期满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资格的,或在挂牌公告期满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产权交易合同》中的约定将交易价款交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 |
挂牌信息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若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产生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的自由报价期为30分钟,限时报价期为60秒/周期,加价幅度为500元。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 本 (略) 好燃 (略) 持有的一批项目物资,包括:床、床垫、床头柜、二门铁柜、彩钢瓦屋面、方钢、电缆等,详见《标的清单》。 | ||||
《产权交易合同》 | 《标的清单》 | 《报名所需材料》 |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华中文交所 曾经理 |
联系电话 | 027-*,*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湖北华中文化产 (略) 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信息来源:http://**-view-ai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