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18 (略) *烯化工厂聚*烯装置茂金属催化剂升级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17号
(略) *烯化工厂聚*烯装置茂金属催化剂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 (略) (略) *烯部:
你单位《 (略) *烯化工厂聚*烯装置茂金属催化剂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烯部拟投资2987.*元聚*烯装置茂金属催化剂升级改造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聚*烯装置进行技术改造。
该项目主要改造内容如下:
(一)*烯精制系统
拆除原精制系统CO气提塔、COS脱出塔、T701顶部冷却器、T701底部再沸器、*烯冷却器、*烯换热器、进料*烯加热器、*烯过滤器、*烯循环泵。同时新增设备如下:新增脱一氧化碳塔 T-7001A/B,一开一备;新增脱氧塔 T-7002A/B,一开一备;新增脱极性杂质塔 T-7003A/B,一开一备;新增脱水塔 T-7005A/B,一开一备;新增再生氮气循环系统。
(二)催化剂加注系统
利用现有的备用催化剂罐及加注系统,对部分加 (略) 加料系统改造。
(三)包装系统
新增一套吨袋包装机。
(四)掺混仓部分
新增一台掺混仓(D-903E)及相关的阀门附件设施。
其余设施均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 年产茂金属聚*烯年产量为*吨,齐格勒-纳塔催化剂聚*烯*吨。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固体添加剂进料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DA009;利旧;高35m)。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中表 5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 9浓度限值。
2. (略) *烯部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进入污水处理场处理,处理后的污水部分进入污水回用装置深度处理后做循环系统补充水,部分经 (略) (略) 。
废水总排口(DW001)污染因子(悬浮物、COD、BOD5、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排放浓度;pH值、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和表3排放限值。
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利旧)。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3类标准,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4类标准。
4.本项目涉及的一般固废主要为固体添加剂系统、掺混仓和包装系统的收尘灰(主要成分是聚*烯粉末),外售综合利用。涉及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生产茂催化剂聚*烯产生的精制固体废物,如废脱氧吸附剂、废脱一氧化碳吸附剂、废脱极性杂质塔吸附剂、废瓷球等,送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危废暂存依托现有在张甸 (略) 建设的危废暂存库。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7.本项目依托原有三级防控措施。一级防控措施:罐区围堰、污水排放系统;二级防控措施:厂内设置事故池(1600m3);三级防控措施:一旦厂内二级事故缓冲池容量无法完全储存事故产生的污水,将事故污水输送到石油二厂事故池(*m3)。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