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委托吉林省 (略) 对该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一、地块责任人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略) (略)
联系人:邹政哲
联系电话:*
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吉林省 (略)
联系人:魏晓梅
联系电话:*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名字,单位须加盖公章。
附件:报告
来源:生态科
初审:陈立宾
复审:田晓明
终审:鲁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