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0733-21181119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5月7日
目 录
附件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一) 业绩(投标人需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项目业绩)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西城区分公司平安里邮政所(平安里营业所)装修改造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城区分公司平安里邮政所(平安里营业所))装修改造项目(招标编号:0733-21181119)已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京邮分企发〔2021〕1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乙12号楼
概况:建筑规模为一层。该场地使用性质为统建配套网点。本次装修改造规模为194.82平方米
工期:50日历天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工程类采购,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及渣土外运。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66.443万元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3.2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4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3.5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
3.6项目经理具有受聘于投标企业的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专业为建筑工程)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安全B本);
3.7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8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至今银行营业网点改造项目业绩,并提供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9投标人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供应商评级结果为D级的,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3.10投标人如收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发布的供应商黑名单告知函,处于限制投标期内或终身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3.11供应商须承诺按照项目单位的要求完成施工项目的组卷工作,提供承诺书。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12日,每日上午0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报名需要上传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须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文件费用为300元。本项目标书款须对公转账。
CA办理及招标/采购文件下载流程:登录“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办理CA证书等。流程:注册→登录→【CA办理】→查找对应项目→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审核→下载招标文件。CA证书办理、“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操作相关事宜请下载“平台首页—用户中心—下载中心—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操作手册-电子采购分册-投标人”,或可联系咨询电话:4008086131或
CA客服电话:4007888550(周一~周五9:00-17:00)
注: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完成“下载招标文件”的操作。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平台、递交时间、签到。电子版与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5月2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递交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并在2021年5月28日上午8:30-9:00(北京时间)现场完成纸质版投标文件和电子版投标文件“签到”流程。
5.2递交地点、解密地点。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现场电子版投标文件解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城大厦B座五层第八会议室。投标人须派代表当面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并且携带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电脑,保证网络畅通、运行环境良好、介质完好等,不影响开标后现场解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3加密、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递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加密。投标人须在平台下载《中国邮政投标管家》工具结合CA证书,进行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编制,并在开标前进行加密后上传至平台。开标时,现场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版投标文件现场解密。
5.4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版投标文件内容须相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盖章、签字,在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时可以是有效的电子签章,也可以是加盖公章、签字的纸质版扫描件。(电子签章后,文档不应再修改,否则签章无效;如需修改,请修改后重新签章;)。
6.开标
6.1开标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并务必携带CA证书、电脑进行现场电子版投标文件解密。现场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线上解密开标。
6.2开标时间:2021年5月2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电子版投标文件现场解密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解密截止时间之后仍未按规定完成解密的,其投标被否决。投标人须自行考虑互联网网络及运行环境不畅、介质损坏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6.3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城大厦B座五层第八会议室。
7.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邮政集团官网及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B座503室 |
邮编:100004 |
联系人:周志成 |
电话:010-84865055转167 |
传真:010-84865255 |
电子邮件:zhouzc@biddingcitic.com ; 账 户: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 号:911002010000936448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西城区支行 |
日期:2021年5月7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甲18号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B座503室 联系人:周志成 电话:010-84865055-167 13520049677 |
1.1.4 |
项目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城区分公司平安里邮政所(平安里营业所))装修改造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乙12号楼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100%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为工程类采购,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及渣土外运。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5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6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8月3日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资质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3.2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4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3.5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 3.6项目经理具有受聘于投标企业的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专业为建筑工程)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安全B本); 3.7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8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至今银行营业网点改造项目业绩,并提供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9投标人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供应商评级结果为D级的,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3.10投标人如收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发布的供应商黑名单告知函,处于限制投标期内或终身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3.11供应商须承诺按照项目单位的要求完成施工项目的组卷工作,提供承诺书。 (6)其他要求: □采用限制性惩戒 ▉采用否决性惩戒 评标阶段登陆“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做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所有失信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等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2021年5月13日上午9:00 踏勘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乙12号楼 踏勘联系人:孙柯13801028641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1年5月13日上午10时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2021年5月13日下午16时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5月28日9 时0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2021年5月14日12时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2021年5月14日12时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66.443万元 |
3.3.1 |
投标有效期 |
50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的形式 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5月27日下午16时前, 账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西城区支行 账号:9110 0201 0000 9364 48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3000元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9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3年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地方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文件1份。 所有文件资料均应装订牢固,双面打印,页码清晰,不允许活页装订。 |
3.6.5 |
装订要求 |
采用左侧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同招标公告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
9 |
其他事宜 |
采购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 [2003] 857号》文及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关于“工程类”收费标准收取金额6000元整,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由中标人 一次性支付。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人员配置
(7)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8)资格审查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除税)投标人报价时应保持一致。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投标人名称 |
密封情况 |
投标总价 (元) |
投标工期 (日历天) |
质量 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
开标人: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施工)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
建设地点 |
||||
中标范围 |
||||
中标价 |
小写:元大写: |
|||
中标工期 |
日历天 |
计划开工日期 |
年月日 |
|
计划竣工日期 |
年月日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
备注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35分 项目管理机构:5分 投标报价:6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1 |
技术部分(35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4-6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2-3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1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5-7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4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2分。 |
||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4-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2-3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1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障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7-8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4-6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3分。 |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2-3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0-1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分。 |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2-3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0-1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分。 |
||
综合评价 |
根据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及其他综合情况,酌情得分。综合优秀3分,良好2分,一般0-1分。 |
||
2 |
商务部分 (5分) |
项目业绩 |
提供近3年30万元以上金融网点改造项目业绩,每增加一个业绩得0.5分,满分3分。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
||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
根据项目组人员配置情况打分,配置充足,组织结构及专业搭配合理得1分;人员配置较充足,组织结构及专业搭配较合理0.5分;所有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均差0分。 |
||
4 |
报价(60分) |
具体计算公式为:价格得分S=(Pmin/P)×60,其中:Pmin为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备性能: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人员配置: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备性能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人员配置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A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通用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按本附件的规定执行。
A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投标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A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A1.3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包括: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
A1.4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1)不同投标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同一单位电脑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针对投标工程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精确到人民币“元”)。
A1.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A1.6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7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对应评审记录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8未披露或未真实披露投标人与其关联单位的关系的相关情况的。
A1.9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经造价人员和/或有注册执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A1.10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A1.11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12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1)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出席开标会迟到的;
(2)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项目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项目经理非法定代表人)的;
(3)未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开标会的;
(4)未持本人的注册执业证书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参加开标会的;
A1.13投标人的开标授权代表对开标结果拒绝签字确认,且经招标人到场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
A1.14投标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
A1.1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A1.16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价,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A1.17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副本的封面(包括封底和侧封)或技术暗标(包括正本、副本)正文内容中出现投标人名称或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或人员姓名等。
A1.1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招标工程投标的。
A1.19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A1.20投标函及其附录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A1.2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以下任何一种瑕疵的:
(1)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是由牵头人递交;
(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5)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6)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7)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其他:\
A1.22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A1.23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时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等于)的。
A1.2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A1.2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A1.26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A1.27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记录中记录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适用于否决性惩戒方式)
A1.28 不满足招标文件“*”号条款的
A1.2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供投标人参考,具体内容以签约时为准)
合同编号:
改造项目
施工总承包合同
年 月
目录
合同协议书 2
通用合同条款 5
专用合同条款 53
附件一: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69
附件二:履约担保 71
附件三:支付担保 73
附件四:质量保修书 75
附件五:施工安全协议书 77
附件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8
附件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9
附件八:京建法【2011】12号 合同中需单独列出的文件 83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室外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及渣土外运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京邮分企发[201 ] 号
资金来源:国有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地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室外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及渣土外运 。
详细承包范围以图纸及踏勘答疑文件为准。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单价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 元
暂列金额(除税):/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元
……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7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3 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
(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六。
(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2.9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0 环境保护责任
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
2.11 移交工程档案
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2.12 批准和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2.13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
(2)承包人还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1.12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2.8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自行施工范围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
(1)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分包工程;
(2)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4.3.4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4.3.5 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3.6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3.7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8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9 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合同副本。
4.3.10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以及所需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2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报送监理人审批,其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3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9.4.3 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包含第9.4.2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批复。
9.4.4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6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7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1.2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10.1.1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1.3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10.2.2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工期延长)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11.5.3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4.3 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1.2 发包人违背第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项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23.1(2)项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1)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2)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3)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4)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5)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6)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7)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8)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9)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10)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11)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2.1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2.2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确定基准价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16.1.2.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
(3)第16.1.2.1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
16.1.2.4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17.2.1(2)目、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编制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第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第17.5款竣工结算中,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4)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17.5.1(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5.3 除第17.5.4项约定的情况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5.4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8.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18.8.2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第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8.8.3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9 中间验收
18.9.1 本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9.2 当工程进度达到第18.9.1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9.3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至少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或退还保函。
19.7 保修责任
19.7.1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7.2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得再向分包人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
(2)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5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6监理人:
1.1.2.8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1.1.3.3临时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设计变更、洽商等合同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于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
其他约定:/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玻璃幕墙深化设计等图纸;按照合同文件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报表等文件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制作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玻璃幕墙深化设计等图纸,应当在开始施工前或在收到发包人书面要求后的14天内及时报设计人和监理人审批,在获得设计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工期计划、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上述计划及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不低于投标阶段技术标相应内容,发包人审批后的上述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将成为本工程实施阶段合同文件之一。承包人不得因此计划、方案的最终审批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其它文件按照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及监理人的现场的具体规定日期提交。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合同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文件数量应当满足工程需要及审批需要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如不满足要求,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其他约定:
以上所有需要提交的图纸及其它资料,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范围内,发包人不再支付额外的费用,在发包人或管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监理人可拒收、批准各相关图纸或对其进行修改。承包人不得对监理人的不予批准或要求进行的修改加以索赔,监理对各相关图纸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给承包人。
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
2.13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
(1)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
(2)任何变更指令;
(3)开工令的发布及暂停施工指令和复工指令的发出;
(4)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
(5)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处理;
(6)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
(7)工程任何价格确认;
(8)付款证书的签发;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a)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现场的临时工程和垂直运输机械等设备设施,拆除时需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批,批准后方可拆除;
(b)为保证承包人和上述人员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c)为上述人员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及仓储空间;
(d)临时水、电接口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包括提供施工用水、电,在各楼层指定区域提供水电接驳点,保证供电不间断。由水、电接驳点引至使用区域的费用由上述人员负责,但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对本工程内其他承包商(如消防工程;柜台、门头、联动门等安装;电子显示屏、利率屏、监控设备、空调系统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进行对接协调,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f)承包人应听从发包人、监理人指挥、服从安排;
(g)承包人应编制本项目竣工图,并应发包人要求提供足够份数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4.1.12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协调方面的决定意见,服从项目整体管理;按照发包人要求移交已完工程内容。
(b)工期合理规划对工程进度实施动态控制,为确保工期采取必要的措施。
(c)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及周边进行踏勘,了解现场及周边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负责施工期间内外部影响的协调、解决工作;排除不力影响因素,与当地群众与部门开展必要协调。
(d)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与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完成全部工作内容,达到合同预期目的,接受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理人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e)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所报人员、机械设备等,并保证投入人员和机械设备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时,承包人应征得发包人、监理人的事先同意,在保证同等条件下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投标阶段配备标准。
(f)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及其扰民费用,由此产生的民扰对工程的影响及其费用,并已将此类有关费用包含于合同价格中;因上述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及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以处理扰民及民扰问题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工期。
(g)承包人应按照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h)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i)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j)本工程中凡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或采购材料或设备,原则上纳入施工承包人的管理范畴。发包人主张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k)当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目,相关工程款不予支付,承包人应及时整改。经重新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相关工程款。
(l)承包人现场的平面布置包括临时用房、临时道路、临时管线、堆料场地等均须报发包人批准,如需上报审批的,还需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随意搭建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拆除;
(m)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规委、建委、消防局(完成消防报审、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质监、安监、公安(完成安防报审、安防检验检测及安防验收)、街道办、城管、环卫、园林等政府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按上述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施工部署等工作,并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等事宜;
(n)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o)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商并负责解决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扰民或民扰问题。承包人必须遵照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承包人必须主动协调同周围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
(p)承包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施工期间,因施工对施工人员及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q)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日前,本合同项下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已完成工程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管风险、运输风险及毁损灭失风险等由承包人承担;
(r)承包人有义务对本项目进行保密。
(s)本工程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施工期间不停止营业、办公及生产,承包人需充分考虑分段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等措施及对工期影响,由此发生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合同工期不调整。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15日,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备选表》要求,将拟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定;不需招标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由承包人提出3种以上方案(品牌、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价格等),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定,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定的样品封存备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仅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格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国家、北京市、行业及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重新提供符合规定的设备、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无论何种情况下,承包人都必须按照现场踏勘之日的标准接受现场的所有现状,如果场地狭小而需要工程现场范围以外的工作用地或用作临时办公或生活基地,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承包人应负责确保所有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同时保证他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因承包人和其他受承包人控制的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的任何妨碍;承包商应保证发包人免于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和损失。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8.1.2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9.2.8安全要求:
(1)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详见附件五)。承包人必须与所有分包人签订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并监督执行。
(2)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和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定等要求以及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依法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全部责任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必须具备承包本工程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证书的真实有效。
(4)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对未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全责。承包人对于本工程的全部重大施工方案和全部重大施工措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全部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
(5)承包人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或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承租无合法资质企业的或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大型机械设备;所配备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违规操作、违规指挥。
(6)承包人不得聘用未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承包人必须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用具。
(8)承包人有责任保护现场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有效,不得任意拆改。
(9)承包人必须对全部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包括所有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期间如施工现场或因施工发生的责任事故,包括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由此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必须对特殊工种证件进行严格审核,保证证件真实有效,不得违反各项安全强制标准规定。
(1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12)为了保护工程、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发包人、监理人或任何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13)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并提供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14)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随时设立和维护如下设备设施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
①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必须设立足够的安全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②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及操作说明。
③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④ 有符合消防规定的足够数量的合格消火栓和手提灭火器。
⑤ 有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5)承包人对涉及消防、明火施工的工作必须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16)发包人、监理人行使安全监督、检查的权利,其就现场安全问题所下发的一切指令,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执行。对于发包人、监理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报发包人、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的施工。否则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以罚款以至停工整顿的处罚,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17)所有电工、架子工、电焊工、起重机司机、信号工、电梯司机、翻斗车司机、卷扬机司机、爆破工等特种工及砂浆和混凝土搅拌机、钢筋成型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技术熟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并具有安全上岗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随时向发包人、监理人出示该等证件;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对不具备该等证件的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规聘用工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18)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任何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报告。
(19)承包人制定的或准备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应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此类审核不解除或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当在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20)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内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实施,有关的经济支出由承包人承担。
9.3治安保卫
9.3.3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承包人
9.4环境保护
9.4.3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承包人应当按照其投标阶段承诺的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目标、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编制更准确更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所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不应当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10.1.2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
⑴综合说明,包括编制说明、编制依据、施工范围、编制原则;⑵资源配置,包括管理和施工;⑶施工部署和现场总平面布置;⑷施工方案编制计划,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⑸施工进度计划的保证措施;⑹质量标准目标保证措施;⑺施工安全绿色文明施工防护、环保措施、消防措施、节水节能等措施;⑻成品保护措施;⑼现场综合治理措施,包括安全保卫管理措施、生产安全应急预案;⑽工程交付、服务保修;
施工前7天完成。
10.1.3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的情况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
10.2.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每天按照工程结算价的3‰(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承包人实际工期延误天数×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工程结算价的10%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不适用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因两会、高考、中考、国家城市庆典、运动会、外事活动、国际性会议、交通管制、扬尘治理、雾霾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已将上述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影响在投标报价阶段予以充分考虑,工期不顺延费用不补偿。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自收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验收前24小时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按《北京市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和相关工程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自收到工程质量报表后7天内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自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检查通知后24小时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6)变更的其他情形:/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见书后的14天内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
(5)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承包人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洽商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若由于承包人的变更价款过高使双方不能尽快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对此承担责任,在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有争议,则按照第24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20%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20%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5%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单个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合价变化幅度在±3000元以内(含)不予调整,单个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合价变化幅度在±3000元以外(不含),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
(4)承包人报送招标计划期限:招标前20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时限:收到计划后5个工作日
(5)承包人报送相关文件时限:招标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5个工作日
发包人审批相关文件时限:收到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
(10)承包人申报合同文件时限:签订合同前10个工作日
发包人审批合同文件时限:收到拟签合同后10个工作日
承包人报送正式签订合同副本时限: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估价由承包人在该专业工程实施前30日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定,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定的专业工程估价金额仅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结算金额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沥青混凝土、钢筋、钢材、混凝土)、机械价格波动幅度超过±6%时,按照京建法【2013】7号文确定的原则及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
(一)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如下:
a.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不予调整
b.本工程主要材料、人工、机械价格的涨落在±6%(含±6%)以内不予调整
c.对本工程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及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及取费等不予调整
d.因季节性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调整
(二)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
a.措施项目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措施项目费不予调整;除可计量措施费用外,总价措施费用固定包死,结算时不予调整;
b.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费率固定不变,总包服务费固定包死,结算时不予调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转化为承包人自行施工时,其相应总承包服务费及税金扣除);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 ±6%
16.1.2.2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基准期:2021年4月。
(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施工期市场价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
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本工程单价调整方法采用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算数平均法/其他计算方法)。
采用加权平均法:/
采用算数平均法:(1)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该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2)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3)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采用其他计算方法:/
16.1.2.4其他约定:(1)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的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2)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计算全部价格差额。
16.1.3其他价格调整方法:同一子目报价不一致时,按最低报价执行 。另外,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现场条件以及招标文件中约定全部范围,任何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漏报的工程内容均视为包含在其投标报价中,不再进行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
(1)采用支付分解报告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额度:合同约定价款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金额的20%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合同价款内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0%
其他预付款额度:合同约定价款中措施项目部分金额(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后)的20%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合同签订后且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预付款增值税发票后,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预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内
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抵扣预付款100%,不足抵扣时在支付下一笔进度款时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60%,预付款应被全部扣回。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
(7)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后的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85%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累计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5%,工程进度款停止支付。经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后,发包人付至结算审定价格的97%,待质保期后支付至合同的100%。
注:进度款支付说明
.进度款付款不包含设计变更、洽商、索赔价款,设计变更、洽商、索赔价款在工程结算经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后支付,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价款的确认和支付由双方协商确定。
.竣工验收合格指:
a.工程全套档案资料通过发包人档案接收单位审核合格并同意接收,如需移交国家档案管理部门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并同意接收;防切割门、防砸门、防弹玻璃、防爆玻璃、防爆膜须取得公安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相应的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文件;
b.消防验收合格(如有);
c.安防验收合格(如有);
d.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四方验收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完成项目接收手续;
e.质监安监等监管单位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批复;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未支付的金额×利率×延期支付天数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处理
(3)质量保证金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或其他保函担保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3%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通过相关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并完成验收备案,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结算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发生的审计费用,工程审减率在5 %以内部分的审计费用(含本数)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在5 %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不含)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率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执行,详见《审计费用分摊协议》。
(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支付/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
符合国家或北京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要求的全套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以及材料设备采购清单等资料,防切割们、防砸门、防弹玻璃、防爆玻璃、防爆膜须取得公安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相应的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文件;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全部竣工资料3套,竣工图3套(每个单位工程单独组卷),如需上交北京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应提交全部竣工资料5套,竣工图5套(每个单位工程单独组卷);竣工资料电子版1套(竣工图纸CAD格式),经审定的结算文件3套,广联达软件版及表格版电子文件1套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及竣工档案)的编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18.8.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限:
自缺陷责任期满起7天内。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8.9中间验收
18.9.1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按公安部门安防要求中间验收部位
18.9.2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7日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9.7.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工程每部分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后于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不影响发包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4-8小时内予以修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修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合理时间内尽快修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不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2)投保内容:/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5)保险期限:/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25.补充条款
附件一: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主要材料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交货 方式 |
交货 地点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1 |
钢材 |
|||||||||
2 |
水泥 |
|||||||||
3 |
玻化砖墙砖 |
800×800 600×600 米白系列LFP0803 |
蒙娜丽莎 |
|||||||
4 |
玻化砖地砖 |
800×800 600×600 米黄系列WLP0002 |
蒙娜丽莎 |
|||||||
5 |
厨房及卫生间墙砖 |
|||||||||
6 |
厨房及卫生间防滑地砖 |
|||||||||
7 |
石材地面 |
稻田白 600×600×20mm |
||||||||
8 |
台阶及坡道石材 |
稻田白 机刨石 25mm |
||||||||
9 |
外立面干挂石材 |
白麻 25mm |
||||||||
10 |
石膏板吊顶面层及龙骨 |
3000*1200*9.5 |
||||||||
11 |
石膏板墙面层及龙骨 |
3000*1200*12 |
||||||||
12 |
硅钙板吊顶及龙骨 |
595*595 满天星 毛毛虫 |
||||||||
13 |
防盗门 |
|||||||||
14 |
防火门 |
|||||||||
15 |
烤漆木门 |
|||||||||
16 |
防潮型烤漆木门 |
|||||||||
17 |
环保内墙涂料、乳胶漆 |
|||||||||
18 |
洁具 |
|||||||||
19 |
灯具-格栅灯 |
亚光(板厚0.75mm),LED光源,如配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必须保证不低于90分钟 |
||||||||
20 |
平板灯 |
亚光(板厚0.75mm),LED光源,如配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必须保证不低于90分钟 |
||||||||
21 |
灯具-荧光灯 |
LED光源,如配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必须保证不低于90分钟 |
||||||||
22 |
灯具-其他 |
|||||||||
23 |
开关插座 |
|||||||||
24 |
配电箱(柜)元气件 |
|||||||||
25 |
电线、电缆 |
|||||||||
26 |
微机室插座箱 |
|||||||||
27 |
电话组线箱 |
|||||||||
28 |
信号放大器 |
|||||||||
29 |
分配器 |
|||||||||
30 |
语音配线架 |
|||||||||
31 |
交换机 |
|||||||||
32 |
路由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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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数据配线架 |
|||||||||
34 |
综合弱电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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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节电开关 |
|||||||||
36 |
分支分配器箱 |
|||||||||
37 |
网线、电话插座 |
|||||||||
38 |
多芯网线 |
|||||||||
39 |
多芯电话线 |
|||||||||
附件二:履约担保
承包人履约保函(本项目不适用)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备注:本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三:支付担保
发包人支付保函(本项目不适用)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承包人履约担保对等。
附件四: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外窗工程为年,外窗防渗漏为年;
装修工程为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 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后于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不影响发包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4-8小时内予以修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修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合理时间内尽快修复。。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五: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卫生环境,经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工协议。
1、承包人进场施工,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指定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监督,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同时,在不影响发包人安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发包人尽力为承包人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2、承包人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与本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书 ;
3、施工人员进场必须佩带施工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于发包人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查验;
4、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发包人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5、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工作业;
6、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和施工垃圾的堆放应在发包人指定区域内。当天产生的垃圾当日清理干净。施工垃圾不能随意堆放在发包人管理的场地内,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对外发生的污染、交通等意外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8、施工期间,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及防火统一归属承包人负责管理;
9、动火人必须办理《动火证》,在施工动火期间随身携带《动火证》备查。施工单位向我单位监保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对动火缘由、动火位置、防护措施等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出具动火人《电气焊工操作证》、《身份证》复印件报备;
10、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 2 份,双方各执 1 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姓名)担任(工程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法定代表人承担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编号 |
|||
电 话 |
户籍所在地 |
|||
注 册 证 书 |
编 号 |
类 别 |
||
专 业 |
期 限 |
|||
备 注 |
||||
被授权人签字: |
授
授权单位名称(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 年 月 日
附件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
诺
书
工 程 名 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信息
姓名 |
身份证编号 |
|||
电话 |
户籍所在地 |
|||
注册 证书 |
编号 |
类别 |
||
专业 |
期限 |
|||
备 注 |
填写说明
一、本《承诺书》采用白色A4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抄写部分字迹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
二、工程建设期间,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发生表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签署《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单位。质量终身责任范围按照变更日期及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三、本《承诺书》应当分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本《承诺书》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留存的《承诺书》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本《承诺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张贴于工程项目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和备查。
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编号:),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名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人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并代表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我本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规定和工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保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降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二、本人持有符合规定且有效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符合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执业。保证不以他人名义执业,不让其他人员借名替代,不超越许可范围执业。保证不违法分包,不与分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保证相关人员持证上岗,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不让分包单位以包代管;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不让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对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保证取样、封样、送检工作不弄虚作假;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经签字确认的,保证不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履职。隐蔽工程、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保证不擅自隐蔽、不进行下一道工序;保证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保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保证使用北京市工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签订后,严格执行。保证不签订阴阳合同,不在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或其它组分。
七、愿意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检查、考核、指导。保证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要求整改,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本 人 已 阅 读 并 清 楚 知 晓 承 诺 内 容 ,
承 诺 书 作 为 工 程 档 案 永 久 保 存 。 如 因
本 人 过 失 、 故 意 造 成 严 重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或 者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 愿 意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及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
承诺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单位盖章(公章)
盖执业印章 年 111 月 111 日
附件八:京建法【2011】12号 合同中需单独列出的文件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列项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
4.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1页共4页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
/ |
/ |
明细详见表4.10-1 |
2 |
暂估价 |
/ |
/ |
|
2.1 |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
/ |
/ |
明细详见表4.10-2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
/ |
明细详见表4.10-3 |
3 |
计日工 |
/ |
/ |
明细详见表4.10-4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 |
/ |
明细详见表4.10-5 |
合计 |
/ |
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4.10-1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第2页共4页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列金额(元) |
备注 |
无 |
||||
合计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不包括计日工。暂列金额项目部分如不能详列明细,也可只列暂列金额项目总金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4.10-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第3页共4页
序 号 |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暂估单价 (元) |
招标人给定 |
投标人填报 |
备注 |
||
损耗率(%) |
合价(元) |
损耗率(%) |
合价(元) |
||||||
无 |
|||||||||
合计 |
注:1. 此表中“投标人填报”栏以外的内容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拟用的清单子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同时注明。
2. 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3. 表中数量为图纸数量;合价=暂估单价×数量×(1+损耗率)。
4.10-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第4页共4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暂估金额(元) |
备注 |
/ |
/ |
/ |
/ |
|
合计 |
注:1.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2. 备注栏中应当对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是否采用分包做出说明,采用分包方式的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
二、拟分包情况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无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本项目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主要人员情况表
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主要人员情况表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专业 |
资格证书编号 |
拟在本工程中担任的工作或岗位 |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 其他说明
具体清单内容见附件
第六章 图 纸
1. 图纸目录(另见电子版图纸)
序号 |
图名 |
图号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2. 图纸
另见电子版图纸
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1.1.1本工程基本情况:
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
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投标人踏勘时自行查看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投标人踏勘时自行查看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投标人踏勘时自行查看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投标人踏勘时自行查看
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详见图纸,应答人需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不停止营业、办公及生产,需充分考虑分段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等措施及对工期影响,由此发生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应答总报价)中,合同工期不调整。
1.3地质及水文资料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详见图纸
2.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室外工程、通风工程、拆除及渣土外运
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
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
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
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
4.质量要求
4.2特殊质量要求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依据的主要规程、规范见下表:序号 类别 名 称 编 号1 国家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5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20087 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199811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0212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13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1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15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1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17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18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13013-9119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 GB/T1499.3-20022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12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22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5-201023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2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2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26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2-200227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28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2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3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20103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201132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1-200933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201034 国家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 GB/T10183-20053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5-201036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200237 自动化仪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31-20073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7-20103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20104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201041 泡沫灭火器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4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14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14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及验收规范 GB50171-201245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46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24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20054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124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935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51 行业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52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T8-200753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201154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2001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1156 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JGJ28-201257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201158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JGJ63-200659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5-201160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98-20106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962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201163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1264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T27-200165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201066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 JGJ81-200267 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 JGJ/T121-996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6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7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7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2002版) JGJ137-200172 地方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DBJ/T01-80-20037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808-201174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J01-71-200975 预防混凝土结构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 DBJ01-95-200576 地方 建筑内外墙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DBJ/T01-107-200677 厨房、厕浴间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J01-105-200678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DB11/T385-201179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DB11/T386-200680 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 DB11/T446-200781 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11/T510-200782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J/T01-62-200283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DB11/382-20068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DB11/383-200685 协会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 CECS40:9286 砂、石碱活性快速试验方法 CECS48:9687 给排水工程混凝土构筑物变形缝设计规程 CECS117:200088 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 CECS53:9389 建筑排水用应聚氯乙烯内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94:200290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 CECS24:9091 埋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衬里技术标准 CECS10:8992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64:20042、依据的主要标准见下表:序号 类别 名 称 编 号1 国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20113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20104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0-20025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20026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8074-877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20118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1010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11 地方 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DBJ/T01-69-200312 地方 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DBJ/T01-70-20031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DBJ/T01-72-20031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DBJ/T01-83-20033、依据的主要图集见下表:序号 类别 名 称 编 号1 国家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 11G101-12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筏形基础) 11G101-33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楼面与屋面板) 11G101-14 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 03G329-1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 03J1046 钢筋混凝土过梁 03G322-17 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 01J925-18 建筑设备施工安装图集 91SB9 建筑电气通用图集 92DQ10 钢套管配线安装 03D301-311 等电位联结安装 02D50112 地方 建筑构造通用图集 08BJ系列13 北京市钢筋混凝土过梁图集 京92G214、依据的主要法规见下表:序号 类别 名 称 编 号1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91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4 国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5 行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991年第15号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第211号7 地方 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护坡桩设计、施工管理规定 94京建施字第285号8 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技术管理规定 京建科[1999]230号9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1997]172号10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京建法[1998]50号11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1]229号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2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1)其他要求:/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6.2临时消防
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
6.3临时供电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
6.4劳动保护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6.5脚手架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内容包括:
(9)其他要求:/
6.7文明施工
6.7.11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
6.8环境保护
6.8.10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5)其他要求:/
7.治安保卫
7.7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承包人需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编制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7.8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
按属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组建安保队伍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等措施,并在施工措施中予以说明,待进场施工后需向发包人提供具体保护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后实施。根据工程情况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合同工期不调整。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
由承包人编制临时保护方案并承担相应费用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样品
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详见品牌要求
10.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0.1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特殊技术要求
10.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备选表 |
||||
序号 |
主要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 |
备选品牌 |
|
一 |
建筑装饰工程 |
|||
1 |
钢材 |
首钢、唐钢、包钢 |
||
2 |
水泥 |
冀东、琉璃河、金隅 |
||
3 |
玻化砖墙砖 |
800×800 600×600 米白 |
蒙娜丽莎米白系列LFP0803(必须符合) |
|
4 |
玻化砖地砖 |
800×800 600×600 米黄 |
蒙娜丽莎米黄系列WLP0002(必须符合) |
|
5 |
厨房及卫生间墙砖 |
东鹏、冠军、新中源 |
||
6 |
厨房及卫生间防滑地砖 |
东鹏、冠军、新中源 |
||
7 |
石材地面 |
稻田白 600×600×20mm |
国产产品 |
|
8 |
台阶及坡道石材 |
稻田白 机刨石 25mm |
国产产品 |
|
9 |
外立面干挂石材 |
白麻 25mm |
国产产品 |
|
10 |
石膏板吊顶面层及龙骨 |
3000*1200*9.5 |
龙牌、泰山、可耐福 |
|
11 |
石膏板墙面层及龙骨 |
3000*1200*12 |
龙牌、泰山、可耐福 |
|
12 |
硅钙板吊顶及龙骨 |
595*595 满天星 毛毛虫 |
龙牌、泰山、可耐福、雄伟 |
|
13 |
防盗门 |
白色 含门套、拉手、门锁、门镜、三个合页 |
日上、盼盼、王力 |
|
14 |
防火门 |
白色 含门框、拉手、门锁、闭门器、顺序器、防火玻璃、三个合页 |
||
15 |
烤漆木门 |
白色 含门套、拉手、门锁、三个合页 |
国产中档产品 |
|
16 |
防潮型烤漆木门 |
白色 含门套、拉手、门锁、三个合页 |
国产中档产品 |
|
17 |
环保内墙涂料、乳胶漆 |
立邦漆、多乐士、晨阳 |
||
二 |
给排水工程 |
|||
1 |
洁具 |
惠达、法恩莎、九牧 |
||
三 |
电气工程 |
|||
1 |
灯具-格栅灯 |
亚光(板厚0.75mm),LED光源,如配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必须保证不低于90分钟 |
飞利浦、欧普、松下 |
|
2 |
灯具-平板灯 |
亚光(板厚0.75mm),LED光源,如配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必须保证不低于90分钟 |
飞利浦、欧普、松下 |
|
3 |
灯具-荧光灯 |
LED光源,如配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必须保证不低于90分钟 |
飞利浦、欧普、松下 |
|
4 |
灯具-其他 |
飞利浦、欧普、松下 |
||
5 |
开关插座 |
西门子、飞利浦、公牛 |
||
6 |
配电箱(柜)元气件 |
人民、正泰、明日 |
||
7 |
电线、电缆 |
北京慧远电线电缆、北京电线电缆 |
||
四 |
弱电工程 |
|||
1 |
微机室插座箱 |
光明、北开、北低 |
||
2 |
电话组线箱 |
光明、北开、人民电器开关厂 |
||
3 |
信号放大器 |
飞利浦、视贝、迈威 |
||
4 |
分配器 |
飞利浦、西门子、西贝 |
||
5 |
语音配线架 |
大唐、西蒙、耐克森 |
||
6 |
交换机 |
华为、思科、惠普 |
||
7 |
路由器 |
华为、思科、惠普 |
||
8 |
数据配线架 |
国产中档产品 |
||
9 |
综合弱电柜 |
国产中档产品 |
||
10 |
节电开关 |
国产中档产品 |
||
11 |
分支分配器箱 |
国产中档产品 |
||
12 |
网线、电话插座 |
康普、安普、TCL |
||
13 |
多芯网线 |
康普、安普、TCL |
||
14 |
多芯电话线 |
康普、安普、TCL |
||
五 |
消防设备 |
利达、海湾、三江 |
||
投标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或规格型号的材料(设备),采购备选品牌或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其中标注“必须符合”的材料(设备)为唯一采购品牌和标准。 |
本项目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预拌砂浆。
10.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0.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预拌
10.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2.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0.2.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
10.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
10.4其他特殊技术要求
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
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对本工程内其他承包商(如消防工程;柜台、门头、联动门安装;电子显示屏、利率屏、监控设备、空调系统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进行对接协调,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防砸门、防切割门、防弹玻璃和防爆玻璃须取得公安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相应的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文件;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进度报告
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进度例会
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本工程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其他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12.3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12.4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12.8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质量检测单位:
北京市建委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
13.计日工
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14.计量与支付
14.2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8)其他要求:/
16.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含税)(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为120日历天。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天数: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
附电汇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人员配置
(一)业绩(投标人需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项目业绩)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备注 |
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
||
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
||
...... |
...... |
(二)人员配置情况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三)项目经理简历表
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商务投标资料
投标人需至少承诺以下内容,并加盖公章:
*本项目装修工程质量检验后向国家权威室内环境检测机构申请室内空气质量综合达标检测,并可要求乙方委派指定单位为甲方进行免费室内甲醛检测;并要求乙方在装修工程验收后,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如经国家权威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检测后未达到上述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整改期为一个月,如超过工程施工期限按延期处理,如果经过整改后仍未检测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装修款额。
八、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含在整个施工期间采取措施保证连续供电的措施安排)、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进度计划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三:进度计划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二)营业执照及“信用中国”截图
(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其中专业资质须包含: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
(三)投标人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加盖公章)
投标人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
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与我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如下:
我方的控股股东如下:
我方直接控股的企业如下:
与我方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如下: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提供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投标人:(盖章)
日期:
(五)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
(六)项目经理具有受聘于投标企业的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专业为建筑工程)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安全B本)
(七)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至今银行营业网点改造项目业绩,并提供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投标人须承诺按照项目单位的要求完成施工项目的组卷工作,提供承诺书。
承诺书
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西城区分公司平安里邮政所(平安里营业所))装修改造项目采购(招标编号:)的公开招标中,我公司若中标,则按照项目单位的要求完成施工项目的组卷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打印的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职务:
(十)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