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略) 秀美园林 (略)
地 址: (略) 竞秀区江城乡石家庄村石庄西街120号厂房
被投诉人1: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地 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138号
被投诉人2:贵州 (略)
地 址: (略) 花果园中央商务区1栋1单元2904
投诉人参加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及垃圾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FCG*)”公开招标采购,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于2023年8月15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审查结束。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略) 的专业性提出投诉,认为该代理机构对政采业务不熟练,并且从业人员不学法、不懂法、专业水平亟待提高。
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 (略) ”存在高价中标、非正常价中标的情况。
投诉事项3:认为本次项目存在供应商之间高价围标、串标的行为。而代理公司回复称均未超过限价,属于有效报价。这与我方质疑事项不符,属于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二)投诉请求
要求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彻查该项目,还事情一个公平公正。
二、调查情况
2023年6月3日,贵州 (略) (略) 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需求公示,公示期时间为2023年06月04日至2023年06月06日;2023年7月21日,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及垃圾袋采购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共有8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分别是: (略) (略) 、 (略) 、贵 (略) 、浙江绿欣 (略) 、 (略) (略) 、贵州安顺众联诚 (略) 、 (略) 秀美园林 (略) 、贵州如日 (略) ,投诉人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之一;7月21日,发布 (略) 中标通知书;7月26日, (略) 秀美园林 (略) 对此项目招投标过程提出质疑;8月2日,贵州 (略) 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3年8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该项目投诉书;8月15日我局向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的书面通知,并于当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该项目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在法定时间内,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贵州 (略) 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
三、回复意见
投诉事项一的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 (略)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经代理机构书面说明及本单位调查核实,贵州 (略) 成立于2005年6月,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 (略) 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无任何不良记录,具备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条件。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的回复意见:本项目评标时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报价分为30分(占比30%),主观分为10分(占比10%),客观分为60分(占比60%);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该项目最高限价*元, (略) 的投标报价为*.00元,未超出项目最高限价,且 (略) 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为所有投标人中最高,故投诉人提出的“中标人 (略) 存在‘高价中标、非正常价中标’情况”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的回复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根据交易中心系统内容查询,各投标人登记的联系电话、联系人均不同,未违反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投诉人提到的贵州如日 (略) 、贵 (略) 、 (略) 、贵州安顺众联诚 (略) ,报价分别为:*元、*元、*元、*元,报价并未成规律性差异,通过查看以上四家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也未发现有异常一致的情况,未违反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项目为电子投标,不存在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情况,同时本次采购不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未违反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五)(六)条之规定。
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围标、串标的实质证据,结合我局调查情况,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以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 (略) 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