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略) 〔2024〕5号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略) 融创玉兰公馆
被投诉人1:黑龙江尚坤 (略)
地址: (略) (略) 香电街负28-1号三单元20层2号
被投诉人2 :嘉荫县文体广 (略)
地址:嘉荫县朝阳镇恐龙大道8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嘉荫县文体广 (略) 嘉荫县全民健身中心固体电蓄热绿色能源(二次)(项目编号:[**)第1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代理机构作伪证。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说中标单位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可在质疑回复函中没有附相关证明,声明函本就应该随中标公示一并公示,代理机构不仅没有把声明函公示,更是在受质疑后不但不反省错误,还作伪证。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海 (略) 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海 (略) 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代理机构并未作伪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关于本项目中标(成交)公告中未公示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本机关启动了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示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现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及时公示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荫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嘉 (略)
2024年10月25日
抄送:海 (略) , 嘉荫县文体广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