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投标法 (略) 分行政法规
* 日 09:12 来源: (略) 【打印】
日前, (略) 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 (略) 令,公布《 (略) 关于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略) (略) 分条款予以修改, (略) 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略) 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 (略) 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 (略) 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 (略) 地地震安全性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 (略) 投标法实施 (略) 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 (略) 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 (略) (略) 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其中,《决定》明确,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 (略) 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删去第七十八条:“ (略) 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略) 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略)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 (略) 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 (略) 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 (略) 门不得批准建设。”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或者核准”。
同时, (略) 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略) 管理办法、国家体育 (略) (略) 行政法规。 (略) 行政法规有的是主要内容已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替代;有的是规定的职责已经取消,有关内容已有新规定;有的是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目前实际已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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