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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海润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大葱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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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 (略)
关于海南 (略) (略) 经营不合格大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2日,我局对海南 (略) (略) 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大葱,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张健。检验机构:海南省检 (略)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 (略) 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 (略) 理情况
2024年8月21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 (略)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大葱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0.66mg/kg)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公司,并对该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大葱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大葱。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大葱,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 (略) 情况
2024年8月 (略) 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 (略) 进一步办理。
海南 (略) (略)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海南 (略) (略) 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大葱的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 (略)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海南 (略) (略) 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不 (略) 罚。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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