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略) 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4〕52号
关于对江苏华电镇江丹徒辛丰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电江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华电镇江丹徒辛丰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丹徒区辛丰镇石城村、下方村、东街村、南岗村,占地约445亩,项目包括10个光伏组件单元和1个35kV升压站,总装机容量约32.3MWp。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4〕1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废水依托附近公厕,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标准》(GB/T*-2020)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采取无人值守的方式,无生产生活废水产生。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混凝土搅拌站,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场地扬尘满足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选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在居民点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施工,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运营期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植被恢复、绿化工作,恢复土地使用功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规定设置各类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
抄送: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文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