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博白县年产量12000吨动物饲料原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10-*-07-05-*。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 (略) 博白县博白镇二级公路九龙收费站往北300米(亮亮食品集团1幢楼88号),租用广西 (略) 现有厂房作为本项目生产加工用房,租用已建厂房占地面积5750m2;广西 (略) 建设初期已建设完善的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足以容纳所有厂房事故废水的事故应急池及已建设一座处理能力为50m3/d的污水处理站等基础设施及环保设施,项目租赁其中一座厂房进行生产可依托其基础设施及环保设施。本项目主要建设猪血粉蛋白饲料生产线共1条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猪血粉蛋白饲料12000吨,项目产品主要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饲料加工业中的蛋白补充。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博白县2022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周边主要地表水为东面约1050m处的茶根水库、西面约960m处的南流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项目经处理达标的综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排入乌豆江,最后汇入南流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2.3-2018),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按三级B评价,无需开展区域污染源调查,本次仅作简单说明。
(略) 南流江流域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为横塘断面,根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 (略) 2022年12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2年1月~12月地表水质量信息,南流江的横塘断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标准。因此,项目所在流域地表水质量属于达标区。
声环境:项目场界各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
地下水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可知,地下水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若存在地下水污染途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本项目位于已建好厂房内,项目场地范围内已全部进行硬化,无地下水污染途径,可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土壤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可知,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若存在土壤污染途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本项目位于已建好厂房内,项目场地范围内已全部进行硬化,无土壤环境污染途径,本次评价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总量控制指标:指标根据《“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十四五”期间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NOx和VOCs。
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亮亮食品集团已建的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已申请的总量控制指标,故建议本项目不申请废水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涉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值为锅炉及热风炉燃烧废气中的NOX,建议申请总量指标为:NOx:16.32t/a。
生态环境: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博白镇二级公路九龙收费站往北300米,场地附近环境简单,植被以林木、草本植物为主。受人类活动影响,区域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较少,均为一般物种,主要有蛇类、鸟类及昆虫,项目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物料运输车辆应完好,垃圾的车辆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上沿,不得超重、超高装载;运输车辆应采取覆盖篷布措施,减少沿途抛洒;运输车辆入园后应采取限速措施,减少运输扬尘。
②配备洒水设备,对进出场地的道路进行不定期洒水,晴天、大风天气应增加洒水频次,减少扬尘量。
③选择环保的建筑涂料,减轻装修废气产生量;加强室内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加快废气扩散。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场地内已建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然后排入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限制作业时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夜间施工。
②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超载,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汽车、机械,采取限速行驶。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弃土方进入博白县指定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理。
②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运至当地垃圾收集点进行处理。
③建筑垃圾,临时建筑拆除时大部分材料均可回收再利用,小部分损坏或不能再次使用的建筑材料,则经过分类收集后,并按当地有关规定进行清运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锅炉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及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②项目热风炉燃烧废气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及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③进料工序、出料工序、粉碎工序及包装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收集后的恶臭气体经设备“UV光解+活性炭吸附”除臭除味,由高15m排气筒(DA003)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猪血粉压滤产生的废水排入亮亮食品集团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②车间冲洗废水经亮亮食品集团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③设备冲洗废水经亮亮食品集团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④生活污水经亮亮食品集团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合理布局,重视总平面布置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厂房中间,远离厂界的同时选择距离项目附近敏感点最远的位置;对有强噪声的车间,考虑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②在设备选型方面,在满足工艺生产的前提下,选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对于某些设备运行时由振动产生的噪声,应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以此减少噪声。
③重视厂房的使用状况,尽量采用密闭形式,少开门窗,防止噪声对外传播,其中靠厂界的厂房其一侧墙壁应避免打开门窗;厂房内使用隔声材料进行降噪,并在其表面铺覆一层吸声材料,可进一步削减噪声强度。
④加强管理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生产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有效的功能;加强职工环保意识教育,提倡文明生产,防止人为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
②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③废灯管集中收集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④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猪血粉生产,经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产业政策里的鼓励类“十九,第30条 畜禽骨、血、羽毛及内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本项目已取得博白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出具的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310-*-07-05-*,项目符合 (略) 场准入标准,准予备案,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6)项目选址合理性
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博白镇二级公路九龙收费站往北300米(亮亮食品集团1幢楼88号),项目租用广西 (略) 部分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根据广西 (略) 的土地证,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用地符合要求。
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其他环境保护敏感区,项目评价范围内未发现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敏感目标。项目生产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均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环境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22日印发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