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国内注册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级以上(含*级)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送电工程或变电工程)专业*级以上(含*级)资质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须同时具备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五级(含)以上级别);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3.3主要负责人要求: 3.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已录入“桂建云”并处于有效状态,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项目经理。 3.3.2设计总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电力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证。 3.3.3施工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已录入“桂建云”并处于有效状态,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项目经理。 3.3.4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综合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已录入“桂建云”并处于有效状态。 3.4本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3.4.1本项目接受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组成的工程施工总承包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由1家设计单位和1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3.3.1-3.3.4”资质要求。 3.4.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4.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4.4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3.4.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