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于2003年经《关于补办征用土地并出让使 (略) (略) 作工业厂房建设用地的批复》(穗花国房地批字〔2003〕118号)批复同意取得位于镜湖工业区、面积*.75平方米的土地作工业厂房建设用地, (略) 花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 (略) 签订了《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花国房地出字〔2003〕第118号)。按照上述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应在2004年6月22日之前动工开发建设。
经查,上述地块至今仍未动工开发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穗国土规划闲调〔2022〕2 号)开展闲置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地块因非企业因素和自身因素交错影响,其中因你单位自身因素影响造成闲置时间超过两年,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有异议,用地单位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申请听证,并由花都区分局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