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医院精麻类药品配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送服务合同
(略)方:茶 (略)
(略)方:湖南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促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销工作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内容。
1、(略)方根据自身临床医疗需求在(略)方供应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2、具体药品信息以(略)方招投标文书中配送要求中的《麻精药品目录》为准,如(略)方根据临床治疗要求需采购非《麻精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药品规格及生产厂家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产品订购与交付。
1、(略)方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 (略) (略) 审批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和医疗机构身份识别器以及法人委托书原件(法人委托书应注明购买品种、数量、时间并一次有效),办理购买手续。
2、(略)方保证在(略)方完成购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略)方交付将全部药品;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送达的, (略)方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略)方,经(略)方同意后另行协商送达时间。个别(略)方需求的急抢救药品应当在4小时内送达。
3、交付方式:送货上门至茶 (略) 药品仓库。药品的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均由(略)方承担,如产品因运输产生损耗的,由(略)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验收及异议。
1、(略)方所供药品应当送达(略)方药品仓库或指定地点后,按(略)方验收流程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如双方核验无误的,共同签署《收货单》。
2、(略)方对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和法人委托书原件内容不一致或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略)方应当在12小时内对被拒收药品进行退换,确保不得影响(略)方的临床应用。
3、所有药品经(略)方验收入库后,因(略)方自身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由(略)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25年01月0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价格与结算。
(一)供货药品价格按国家政策及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货款结算:
1、(略)方应当于所供应产品办理入库手续后,根据双方确认的《收货单》与(略)方进行结算。结算后,由(略)方按(略)方财务规定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略)方收到(略)方申请手续及发票后,按(略)方药品付款规定,集采药品按医保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周期执行;非集采药品付款周期如下: (略) 收货入库后第10个月开始按月付款,即第10个月支付第1个月(以(略)方药品入库时间为准,下同)的药品款,第11个月支付第2个月的药品款,以后依次顺延。合同终止时,按此方式结算配送药品余款。具体付款方式为: (略) 收货入库后九个月到期后,开具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方式以(略)方财务要求为准。
2、本合同货款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3、发票:本合同产品价款均为含税价格,因本合同而须支付的各项税、费由(略)方自行承担。(略)方应保证对应的税费支付符合国家规定,且与最终提供的发票税率一致。
4、(略)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1、(略)方保证所供应药品具有法定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规定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略)方应当严格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和法人委托书原件向(略)方供应药品,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变更或者替换其他药品、规格、生产厂家及包装规格等。
3、(略)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确保按本合同时限要求及时供货至(略)方指定地点,不延误(略)方临床医疗工作。
4、(略)方应当确保所供应的药品无权利瑕疵,保证(略)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阻碍。
5、在合同期内,(略)方办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副本交由(略)方留存保管。
6、(略)方必须 (略) 财务付款规定及时办理(略)方货款的支付。
7、(略)方按要求对(略)方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六个月一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质量、在医疗机构印签卡系统、湖南省药品 (略) 特殊药品监督 (略) 及时确认采购订单、药品配送率、配送时间、人员管理、储存和运输设施设备配备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低于80分,每分扣200元;考核得分低于60分,自动终止服务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略)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收货或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以拒收货物价款或欠付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略)方承担违约责任。
2、(略)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略)方承担违约责任(从合同价款中优先扣除)。如(略)方逾期供货超过3日, (略) 进行采购,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因逾期供货影响临床医疗效果所产生损失)由(略)方承担;如(略)方逾期供货影响临床使用累计超过2次,(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略)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不低于(略)万元。
3、(略)方所交付药品的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有效期、质量等与(略)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不符的,(略)方有权拒绝收货。如(略)方擅自变更或者替换药品剂型、规格、生产厂家及包装等,(略)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按照原价退还全部药品并赔偿(略)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不低于(略)万元。
4、因(略)方药品质量等问题引发临床投诉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的,(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由(略)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5、如(略)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略)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副本发生破损、遗失,从而导致(略)方无法及时采购药品的,由(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减少的财产、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送达费用等全部费用)。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均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略)方应及时向(略)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
3、如(略)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其他政策调整等原因,(略)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廉洁承诺。
1、(略)方及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执行党 (略)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得以暗示或任何形式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等。否则(略)方应予拒绝,并有责任如实向(略)方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2、(略)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要求(略)方医务人员开具指定药品,不得暗中给予(略)方回扣,不得以提成和赠送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宴请、娱乐及提供国内或境外学术活动等手段影响(略)方医生的用药选择权。洽谈业务时,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略)方指定科室或者办公室联系商谈,不得借故到(略)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 (略) 费。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中标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解决纠纷。
因本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略)方所在地茶 (略) 诉讼管辖。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略)方供应进口药品的,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商检证明,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进口药品的资质、手续违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由(略)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2、如(略)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略)方应当向(略)方出具书面公函。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略)份,(略)方(略)份、(略)方(略)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略)方: (略)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