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平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至12月9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12月29日起我县实施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平政规发〔2023〕3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小溪镇人民政府和联星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联星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小溪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公告继续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