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7)整改验收销号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第三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验收销号工作方案>的通知》(衡环督办〔2024〕07号)要求, (略) 落实第三轮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7)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销号前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6日,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 (略) 冀州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电话:0318-*,地址: (略) 冀州 (略) 256号。
序号 | 问题清单 | 整改清单 | 责任清单 | 效果清单 | ||||
整改目标 | 整改 时限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责任 单位 | 是否 整改完成 | 整改情况 | ||
14 | 冀州区1个位于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菊花加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设。 | 相关项目依法合规,完善防范机制 | 2024年 6月30日 | 1.由冀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并责令停止建设。 2.依法责令冀州区菊花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建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审批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完善审管衔接机制,强化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防止违规建设。 | 门保彬 | 冀州区人民政府 | 是 | 1. (略) 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于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衡水中农 (略) (略) 冀州区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中草药加工建设项目(菊花加工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当即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项目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并主动停止建设。2023年7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第六条:“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对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冀环不罚决[2023]137号)。 2.冀州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依规完成衡水中农 (略) (略) 冀州区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中草药加工建设项目(菊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批文号:冀州行审环表[2023]23号。 3.冀州区行政审 (略) 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联合印发了《冀州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监管衔接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审管衔接机制,强化部门沟通联动,防止违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