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审服(环)函发〔2024〕160号
宁夏旭 (略) :
你单位委托宁夏国达 (略) 编制的《宁夏旭 (略) 年50GW光伏级石英器件及型材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评审、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代码为:2407-*-07-01-*。项目投资1.1亿元,拟购买131亩土地及租赁开发区厂房,建造年产50GW光伏级石英器件及型材和深加工项目。改造租赁厂房安装相关生产设备,新建废水站、危化品库房,供氢站等辅助设施。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7886.10吨标准煤(当量值)、*.29吨标准煤(等价值),消耗能源品种为电力、柴油、氢气、热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1.54tce/万元;单位产值能耗(等价值)0.45tce/万元;石英炉管单位产品能耗15.74tce/t,石英舟单位产品能耗11.60 tce/t,石英舟托单位产品能耗11.60tce/t。项目碳排放总量*.70tCO2/a,碳排放强度为2.58tCO2/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好节能报告(终稿)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高能效标准或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三)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产后,要持续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单位产品能耗和能耗强度稳定下降。
四、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要自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规定中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形成节能验收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中,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落实节能报告(终稿)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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