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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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100%国有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河北省国有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河北省国有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25,00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综合办公楼与南侧职工宿舍单元连为一体,共6户职工宿舍,其中单元内南侧2-5层共4户,2002年按政策均办理了个人房产证。1985年 (略) 福利分房时因房源有限,单元内北侧4-5层(402室、502室)由 (略) 退休职工薛志波、赵国振(2015 年去世)及家属居住,并缴纳房租。1998年房改 (略) 宿舍因整体在综合楼内,房管部门不认定为居民住宅,不能单独办理个人房产证, (略) 房屋产权登记为 (略) 。2015年后,两户职工不再缴纳房租和取暖费,拒绝退还房屋。 (略) 股权转让后,由 (略) 及受让方妥善解决该项遗留问题。 3.房产租赁情况,现办公楼房产对外整租,房屋租赁期限共5年,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 4.出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情况, (略) 邯郸经营部、 (略) 、 (略) 三家企业被吊销执照,未进行清算, (略) 股权转让后,继续由 (略) 履行相关清算责任和义务。以上企业及分支机构与 (略) 股权一并转让。 5. (略) 占地共1643.18平方米,其中,分摊土地1464.7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作价出资(入股),其余分摊土地178.3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评估时已据实分类评估。 6.房屋建筑物共计5项,除综合楼有证外,水房、楼梯间、餐厅、 (略) 房产无证,无证房产面积合计350.37平方米。 7. (略) 共有涉诉案件2宗,均为河北 (略) 起诉 (略) 借款事项(截至2024年12月底, (略) 欠河北 (略) 借款本金657.*元,利息532.*元,合计1190.*元。纺联公司购买华融资产债权本金123.*元,利息27.*元,合计150.*元。以上两项债务合计本金781.*元,利息559.*元,本息合计1340.*元。 (略) 受理费3.*,违约金29.*元,共计1373.*元)。2020年8月19 (略) (略) 下达执行裁定书,将 (略) 综合办公楼查封。河北 (略) 已出具《关于同意 (略) 办公楼带封挂牌的说明》,同意 (略) 进行带封挂牌;受让方清偿欠付河北 (略) 借款本息后,河北 (略) 承诺配合受让方尽快解除 (略) 办公楼解封。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应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 (略) 场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 (略) 场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二、本次交易通 (略) 场有限公司结算。报名(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时间为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受让方须于报名截止时间前进行线上报名,并 (略) 场线下提交纸质报名材料;且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 (略) 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内按规定提交报名登记资料并已交纳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三、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采用集中报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四、本项目 (略) 场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五、转、受双方于确定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借款本息(含违约金)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 受让方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成 (略) 欠付河北 (略) 借款本息(含违约金)。 六、职工权益保障。为保障职工权益,股权转让之前, (略) 在职职工由国控商贸进行安置,具体按照《职工安置方案》执行。 七、有关行政许可和变更登记。受让方负责办理 (略) 后续工商登记变更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河北国控、国控商贸给予协助。 八、过渡期损益。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至工商变更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