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报来《 (略) 关于申请惠安县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安置房AB地块)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交置业〔 * 〕4号)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 * 〕1 号)要求,江西省国正 (略) 有限公司对福建省 (略) 有限公司编制的《惠安县惠泉片区AB地块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惠安县惠泉片区AB地块项目节能报告评估报告》,经审查,原则同意惠安县惠泉片区AB地块项目(项目代码: *** -01- *** )节能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该安置房AB地块项目,用地面积 * .73㎡,总建设筑面积 *** .7㎡,主要建设惠泉片区安置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
三、项目 (略) 后,年综合能源消耗量 * .70tce(当量值)、 * .16tce(等价值),其中年耗电量 * .49万kwh,年耗天然气量36.61万m3,年耗柴油量 * kg,年新鲜水消费量49.03万t。项目用能分析符合实际情况,项目用能标准和能耗指 (略) 业标准和规范。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和项目节能报告, (略) 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我县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 (略) 会效益。
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批复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 (略) 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 (略) 对项目节能审查 (略) 验收, (略) 递交验收结果报告。
五、请依据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 (略) 有效监督检查,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 (略) 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自动失效。
惠安县 (略)
* 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