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深圳市东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10户债权、权益混合资产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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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Q(略) |
标的名称 | 深圳市东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10户债权、权益混合资产包 |
标的编号 | CQBD(略)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公告期延长3个工作日,公告延长期满后如仍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联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名称:深圳市东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10户债权、权益混合资产包
项目简介:
详见《标的资产明细》,标的信息以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为准。
交易内容
转让标的名称:深圳市东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10户债权、权益混合资产包
挂牌价格:(略)元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及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向联交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以全额到达联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次日起7个自然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挂牌公告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公告期延长3个工作日,公告延长期满后如仍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联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该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不属于参与 (略) 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拍卖人、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若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略) ,担保 (略) ,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国家金融监 (略) 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主体;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5、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1、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须提交保密承诺函及意向受让方主体文件)、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无异议。意向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21:30前向深圳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略)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8:00前向深圳联交所提交真实、完整的意向受让登记文件以及《竞买人承诺书》,以深圳联交所实际收到原件的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4、受让方应在确认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转让合同,同意并授权交易所在挂牌转让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以意向受让方身份在挂牌转让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划付到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受让方履行转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受让并在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剩余价款(剩余价款为成交价款减去保证金后的金额),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上述剩余价款全部支付至转让方账户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5、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单方撤回意向受让申请的;
(2)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3)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程序的;
(4)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转让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或有其他违反转让合同约定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
6、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受让标的资产及其所涉及全部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过户涉及国家及地方政策的,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至相关登记机构核实条件。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知悉相关规定及要求,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如因受让方不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标的资产受让、过户条件的,致使成交后无法办理标的资产或过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8、标的资产项下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公告费等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随资产一并转让,权利与义务由受让方承继。
9、标的 (略) 置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在基准日后的收益(包含执行款、抵债资产、代垫费用的回收)在支付完毕全部成交价款的前提下归受让方享有。
免责条款
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涉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E.原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F.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G.标的资产文件对于标的资产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H.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I.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J.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费用的情形;
K.转让方可能并未实际取得项目股份权利,仅限于合同权利,本次转让可能无法产生股份权利变动的效力;
L.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历史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问题;
M.标的资产涉及可能存在过户需要缴纳前手税费的情况;
N.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和/或原债权文件;
O.标的项下权利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
P.无法办理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Q.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R.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S.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3、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4、转让资产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资产与转让方列示的资产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受让方确认并同意,转让方已明确说明和揭示了标的资产的瑕疵、缺陷和风险,受让方已通过查阅文件、电子档案或现场查看标的知悉上述瑕疵、缺陷和风险,标的出现瑕疵、缺陷或风险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因此要求解除转让合同,且无权要求转让方对此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款项或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也无权要求减少、降低成交价款的金额或拒绝支付成交价款。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中国信达 (略) (略)
住所: (略) (略) 福田街道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东方新天地广场)A座20-21层、2 (略)
企业类型: (略)
附件: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55-(略)萧小姐 0755-(略)周先生
业务投诉电话:0755-(略)
传 真:0755-(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址: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保证金账户信息
户 名: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略) 0001 2703 70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