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资格预审)
1、 (略) (略) 建设的 (略) 付楼邱洼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 (略) 发展 (略) 批准建设,批准文号:睢发改投【2016】84号。 (略) 需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筹措,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申请人参加本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格预审。
2、 (略) 事宜。
3、工程概况
3.1工程地点: (略) 睢 (略) 路西侧、北环 (略) 侧及北侧
3.2工程规模:用地面积约3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4万平方米,估算总投资约为16.5亿元
3.3招标范围及内容: (略) 付楼邱洼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工程设计、物资采购、施工、配套设施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
3.4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3月
3.5质量要求:合格
4、本招标工程共分二个标段,本公告为标段二:
标段一:北环 (略) 侧地块,总用地面积约252.2亩,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估算总投资约为7.75亿元;标段二:北环 (略) 侧地块,总用地面积约227.5亩,总建筑面积约34万平方米,估算总投资约为8.75亿元。
投标申请人可同时参加二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前一个标段中标后可参与下一标段评标,但不能再次中标。评标、定标顺序为:标段一、标段二。
5、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5.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并同 (略) 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5.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5.3拟选派设计负责人的资质等级: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5.4.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5.4. (略) 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5.4.3投标申请人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略) 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5.4.4投标申请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5.4.5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b.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c.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在建工程, (略) 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5.5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前,必 (略) (略) (略) 或 (略) (略) 行贿犯 (略) (网站地址为:http:/ *** 1/),开具本单位 (略) 贿犯罪证明(资格审查日期须在证明有效期内);
5.6投标申请人及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设计负责人必须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之前已在“徐 (略) 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 (略) (略) 信息(信用)库查询平台】”中备案;
5.7投标申请人需提供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设计负责人自2016年7月至201 (略) 保部门出具的由投 (略) 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在“徐 (略) 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5.8投标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时间前须 (略) (略) 签发的 (略) 省建筑企业信用手册或单项工程注册;
5.9.1投标申请人自 * 日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设计(类似工程设计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8万平方米的房建工程设计,以单项设计合同或单项建设 (略) 含的设计内容为准,时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类似工程业绩以“徐 (略) 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的合同为准);
5.9.2投标申请人自 * 日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施工(类似工程施工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8万平方米的房建工程施工,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施工合同为准,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时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类似工程业绩以“徐 (略) 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的业绩为准);
5.10根据苏建规字【2016】3号文要求,失信严重程度为严重的,自名单载明的“发布时间”之日起三年内,其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 (略) 网“ (略) 人查询”中信息为准);
5.11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须取得 (略) 信管科出具的《信用核查证明》。若中标人备案时信用分值未达到标准或未准时取得《信用核查证明》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6、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6.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略) 电汇(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 (略) 保函(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 (略) 开出)。
6.2 投标申 (略) 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时间前, (略) 电汇单到 (略) 建 (略) 财务室,由财务室开具收据,持有收据方可参与本工程资格预审。
6.3投标申 (略) 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时间前, (略) 保函原件到 (略) 建 (略) 财务室,由财务室开具收据,持有收据方可参与本工程资格预审。投标有 (略) 保函的有效期内。投标申请人在办理投标保函时,应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缴 (略) 发起保函查询通知,查询通知中应注明保函编号、保函金额、受益人及申请人。
6.4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 * * 万元整/标段。(电 (略) 保函需标注工程名称)
名称: (略) 建 (略)
账号: ***
(略) :睢宁中银 (略)
行号: ***
6.5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的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6.6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的均视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6.7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发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确认无异议后,由 (略) 建 (略) 财务室退还其基本存款账户。
6.8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略) 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退款手续,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略) 完施工合同备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日: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结束次日起,至中标公示结束之日止。
6.9 (略) 保函原件质押在 (略) 建 (略) 财务室,开具保函收据,将收据扫描件放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如投标人未中标,在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代理机构通知其凭 (略) 取回;如投标人中标, (略) 完施工合同备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代理机构通知其凭 (略) 取回。
7、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登记方法:
本公告发布时间为2017年 1 月6日至 2017年 1 月 11日。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略) 上发出,请投标申请人在上述时间内登 * (略) 建 (略) (http:/ *** )下载。
(略) 上登记,网上登记时间为2017年 1 月 6 日至 2017年 1 月11日,在下载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后,用企业设计CA锁登 * (略) 建 (略) (http:/ *** ) (略) 上登记工作。 (略) 网上登记者,招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本工程资格预审。
8、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 * 日17:00前通过 (略) 市会员申报系统(http:/ *** )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于 * 日上午09:00前在 (略) 市会员申报系统(http:/ *** )递交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逾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9、资格预审办法: (略)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10、评标办法: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为:
a投标报价: 70分
b承包人建议书: 18分
c承包人实施方案: 8分
d投标人类似业绩: 4分
11、其他:
11.1本工程资格预审过程中投标申请人的资料及业绩等相关信息,均以“徐 (略) 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相关信息为准,其他信息均不予以采信。
11. (略) 要求一致,如有不同,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
11.3资格预审合格后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1.4法定代表人面谈制度:根据苏建招【 * 号文规定, (略)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制度,面谈由招 (略) , (略) 通知。面谈地点在 (略) 建 (略) 。投标人的法定代 (略) 面谈,如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且未与招标人联系确认,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11.5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11.5.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1.5.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
11.5.3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11. (略) 提供资料必须属实,如有虚假,一经查实,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拒绝其参加投标活动。
11.7投标申请人拟选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7名、质检员7名、施工员7名、预算员、材料员)的人员信息在投标阶段不需明确,在施工合 (略) 明确。需遵守苏建建管( * 号有关关键岗位人员备案的规定。
11.8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9付款方式: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年后扣除质量保修金后付清。
12、招标人地址: (略) 市 (略) 红叶路
联系人:余鹏飞 电话: ***
13、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市 (略) 区 (略) 东 (略) 侧 (略) 软件园C-11号楼1011室
联系人:宋涛 电话: ***
(略) (略)
2017年1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