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月19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9日--1月28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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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年产10万吨黑色沥青2万吨彩色沥青混合料环保型全封闭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 | 新建 | 呼图壁县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区横四路南侧 |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为8896.51㎡。 | 建设内容:拟建1座LB3000型黑色沥青混凝土拌合站,1座LB1000型彩色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年产10万吨黑色沥青混凝土,2万吨彩色沥青混凝土。 |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导热油炉安装低氮燃烧器,通过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烟尘、SO2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Ox执行昌吉州“乌昌石”区域燃煤锅炉整治专项行动方案》(50mg/m3);上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然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标准;烘干筒使用重力沉降+电捕法沥青废气净化器+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排气筒高度 15m(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重点区域排放限值。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卸料口、沥青储罐设置收集装置同出料口废气一同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排气筒(DA004),沥青烟气、苯并[a]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筒仓粉尘仓顶均配套反吹式布袋除尘器,颗粒物《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采用道路硬化、洒水抑尘,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项目产生颗粒物、苯并[a]芘、沥青烟、VOCs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运营期产生的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过隔油沉砂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呼图壁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沥青拌和站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石料、布袋收尘器收集的灰、沉渣、沥青拌和残渣、废活性炭、电捕沥青废油、废导热油和清罐油泥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尘、沉渣、沥青拌和残渣、回用生产线,废石料外售作为建筑材料,废活性炭、电捕沥青废油、废导热油和清罐油泥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与管理。 | 项目类型为报告表,无相关公参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