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泰顺县云溪乡村民宿
案 由:非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
2018年7月,泰顺县云溪乡村民宿未经批准擅自在泰顺县竹里畲族乡竹里村动工兴建景观休闲园,断断续续至2018年9月底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该景观休闲园总占地面积289.14平方米,建筑面积140.86平方米,构筑物面积87.68平方米,水池面积52.50平方米,绿化面积8.10平方米。其中,“一层木结构稻草封顶”走廊1处,建筑面积34.3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4.32平方米;简易木结构休闲棚5处(2处稻草封顶,1处木封顶,2处棚布封顶),建筑面积106.5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6.54平方米。木结构步道2条,构筑物面积87.68平方米;水池面积52.50平方米,绿化面积8.10平方米(水池及绿化所占土地的耕种条件已被改变)。该土地属于泰顺县竹里畲族乡竹里村集体,四至分别为东北至旱地及水田,东南至水田,西南至机耕路,西北至泰顺县云溪乡村民宿。本案景观休闲园占用的土地类型为基本农田,原《土地利用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版)局部图》确定的用途为一般基本农田(289.1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为凭:
一、对当事人违法现场的《现场勘测笔录》1份1张、 (略) 勘测图1张、当事人违法现状的照片3张,证明该地块的面积,现状、四至;
二、对受委托人陈海珍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案的基本情况;
三、对泰顺县竹里畲族乡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副乡长吴尚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占用289.14平方米的土地原属于泰顺县竹里畲族乡竹里村村集体所有;
四、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的《违法案件实地核实单》、原《泰顺县竹里畲族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图》《地类局部图》各1张,证明该地块的位置、土地类别和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等;
五、泰顺县云溪乡村民宿经营者陈海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 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信息1张、受委托人陈海珍身份证复印件1张、委托书1张,证明泰顺县云溪乡村民宿为本案被处罚主体。根据上述事实,本机关已于2023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人当即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并要求当日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泰顺县云溪乡村民宿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景观休闲园,占用土地面积289.14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性质上属于非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并参照《泰顺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类)》 “非法占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泰顺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类)》“破坏基本农田的,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泰顺县云溪乡村民宿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泰顺县云溪乡村民宿将非法占用的289.14平方米土地退还泰顺县竹里畲族乡竹里村村集体;
二、限泰顺县云溪乡村民宿15日内自行拆除在泰顺县竹里畲族乡竹里村非法占用289.1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40.86平方米,构筑物面积87.68平方米,水池面积52.50平方米,绿化面积8.1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非法占用228.54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仟*佰***元*角(¥5713.50元);处破坏60.60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80元) 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仟*佰***元整(¥4848.00元)。共计人民币*万零*佰***元整(¥10561.00元)。
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队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泰 (略) 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十五日内向泰 (略) 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泰 (略) 强制执行。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1日
抄送: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略) 、 (略) 、县财政局、竹里畲族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