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单位: (略) 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执法部门: (略) 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4〕3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4-7-15
(略) 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劳务费发放不规范
根据2023年多笔凭证及明细账反映,市公运中心发放老师讲课劳务费未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开支标准》的报销手续执行,劳务费发放无职称、职务证明等依据。如2023年12月第29号凭证,市公 (略) 公路与运输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培训劳务费2020元,劳务费发放清单未注明发放者职称及讲课学时;2023年12月第71号凭证,市公运中心发放2 (略) 公路与运输行业干部综合素质提升班劳务费*元,附劳务费报销总费用,未见具体发放人员明细清单。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二)内控管理不规范
根据有关明细账反映,市公运中心存在出差审批内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如2023年10月第38号凭证,市公运中心工作人员和中心主任一起出差仅由主任一人审批同意。
上述事项不符合《 (略) 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舟公管〔2021〕49号)第二十二条“出差须事前填制《出差审批单》,中心主任出差由分管行政领导审批;中心副职领导出差由中心主任审批;其他职工出差由直管领导审批”的规定。
(三) 财务管理不规范
根据明细账及有关资料反映,市公运中心开支已关闭的基地站点的固定电话及数字电视费。市公运中心2000年因工作需要向南岙邵岙村租赁土地(租赁期限2000年7月-2050年6月)用来建立南岙苗圃基地, (略) 申请5个固定电话与1条数字电视,采用每个月托收形式进行付费。2022年10月苗圃基地关闭,基地租赁土地归还南岙村,基地房产通过第三方资产评估后被南岙村收购,基地的电话与数字电视服务一直未注销,2023年1-12月期间共产生通信费用*。截止5月28日, (略) 注销了固定电话和数字电视的服务费用。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1.固定资产配置超上限。根据资产台账反映,部分办公设备配置数量超出实际在编在岗人数,截至2023年底,共有台式电脑117台(13台为平板电脑),其中2023年购置2台,2021年购置70台,2020年购置2台,2019年购置7台,2018年购置13台;共有数码相机15台(8台已损坏);共有打印机71台(5台已损坏),其中2023年购置1台,2021年购置15台,2020年购置5台,2019年购置3台,2018年购置2台。
2.固定资产报废不及时。根据资产台账反映,市公运中心未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导致部分资产实际已不能使用但账面未见报废处理,如2002年购入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原值*.71元,净值0元;空调7台原值*元,净值0元;便携式计算机5台原值*元,净值0元等。
上述事项不符合《 (略) 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舟财行〔2017〕41号)第五条“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等确定,为最高数量配置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舟财行〔2020〕4号)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报批资产审批事项,及时处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并进行账务核销,确保账实相符......”的规定。
(五)往来款长期挂账未处理
1.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未处理。 (略) 定海区铝合金门窗厂装修备用金*元,为1997年普陀山培训中心的装修预付款; (略) 0.*元,为2009年交通 (略) 局垫 (略) 押金; (略) 公运中心2012年单位分立,单位资金划分时未对平存在的差额-9.*元,上述其他应收款合计-2.*元未及时清理。
2.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未处理。往年挂账13笔合计58.*元,包括2011年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所下拨经费结余1.*元、省拨OBO设备采购差价35.*元、社保养老金汇入5.*元、201 (略) 政大队篮球场装修质保金0.*元、职工购房补贴5.*元, (略) 安监局等汇入的安全生产奖励、复员军人奖励经费*元等。
上述事项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3号)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规定。
(六)党费管理不规范
根据明细账和有关凭证反映,市公运中心未单独开设党费专户,相关党费收入列支“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存入单位其他资金账户。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针对劳务费发放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今后应按劳务费发放依据、内容、范围和标准据实发放,确保劳务费支出有据可依,真实准确。
(二)针对内控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会计法》及单位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严格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三)针对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财务审核,确保会计信息规范性,提高会计信息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 (略) 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应加强资产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对已报废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等确定最高数量配置标准,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办公设备。
(五)针对往来款长期挂账未处理的事实,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3号)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制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清理计划并限期清理;其中其他应付款应缴财政的,及时上缴财政;今后应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六)对党费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加强党费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4年7月18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