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12日我局对辽宁 (略) 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6号
关于辽宁 (略) 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元建设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酵车间内(新建;占地面积2100m2)设置5条发酵槽,1个混料区;新建辅料库、成品库;办公区采用电采暖,其他公用工程新建。
建设规模:处理污泥100t/d。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堆料场地及施工场地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发酵槽、混料区密闭设计,发酵槽、混料区产生的颗粒物、恶臭气体(NH3、H2S、臭气浓度)通过负压抽吸引入生物除臭塔,净化后的尾气经排气筒(DA001;高15m)排放。
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NH3、H2S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
运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NH3、H2S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容积:15m3)处理后,定期清掏,作为发酵原料。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2类准标准。
4.本项目废包装材料、生物除臭塔废填料属于一般固废,一般固废间(占地面积20m2)暂存,分别定期外售处理和由厂家回收处理;喷淋塔产生的含菌废水回喷污泥;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占地面积10m2)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产品仅用于园林绿化土。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环境局清原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