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定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定南县临港产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 (略) 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 (略) 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土地坐落: (略) 镇杨梅村、历市镇文昌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定南县临港产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 (略) 预征收土地红线图。
三、实施单位
定南县人民政府为定南县临港产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 (略) 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委托定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历市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地面积
(略) 镇杨梅村、历市镇文昌村,征地总面积95.5605亩,具体地类面积以征地测绘为准。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镇(街道) |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 | 集体建设用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
征地补偿标准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征地补偿标准 | 征地补偿标准 | 合计 | 征地补偿标准 | 征地补偿标准 | |
历市镇 | * | 1000 | * | * | * | * | * | * |
注: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六、安置政策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预留用地指标安置,具体按《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文件执行。
2.按照《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等权益。
七、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八、保障与监督
1.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后,被征收人擅自改变土地类别(如将林地、未利用地改变成水田或旱地)的,土地类别按原地类进行认定。
2.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补偿款。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3.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4.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5.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定南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附:定南县临港产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 (略) 预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定南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定 (略) 东路63号
联系人员:范晓东、钟晓毅
联系电话:0797-*、0797-*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