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 (略) 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按照《 (略) 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实施方案》(赤政办字〔2015〕67号)、《 (略) 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赤政发〔2015〕79号)、《 (略) 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引领工程实施方案》(赤农牧机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 (略) 范围内开展一次“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现将2023年度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农经发〔2010〕8号)精神, (略) 合作社实际建设情况,示范社认定标准如下:
(一)民主管理好:依法登记,经工商部门登记一年以上,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组织机构健全。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长或执行监事,配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记录,出席会议人员和参加培训成员有签名。
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股金、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记录准确无误,60%以上的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
(二)经营规模大:拓展辐射带动范围广,能够带动一定量的农户,在地区有较大的影响力。合作社拥有成员50户以上,其中农牧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80%以上,并登记造册。
(三)服务能力强:合作社能够及时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培训,信息发布,生产资料购买,防疫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指导、帮 (略) 场风险。
(四)产品质量优: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健全,有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质量认证和产品包装。
(五)社会反响好: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六)获得旗县级以上示范社称号(联合社除外)。
二、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程序
按照旗县区推荐,认定 (略) 农牧局统一认定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由旗县区对照评选标准,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评,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上报至认定小组办公室。
(二)认定小组在旗县区上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实地复核评审。
(三)经复核评审合格的合作社在“赤峰农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合作社由认 (略) 农牧局统一认定授牌。
(五) (略) 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认定小组将每年抽取一定的“示范社”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示范社标准的予以摘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评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活动,是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宣传,积极组织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
(二)严格把关。 (略) 级示范社的合作社要实事求是地填写《 (略)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旗县区要对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特别是要深入合作社,掌握合作社运行情况,核查有关数据,确保申报材料内容可靠,数据准确真实。
(三) (略) 级示范社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需填写《 (略) 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备案表》,与《申报表》一同上报旗县区备案,《备案表》不作为评审依据。
(四)上报要求。各旗县区在旗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5-7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必须包含1家联合社(可放宽至运营良好合作社)或家庭农牧场组建合作社,于2023年6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 (略)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及附件(附件包括:旗县级示范社认定正式文件、1500个字以上的合作社简介,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未列入企业异常名录证明、税务部门的无拖欠税务款项证明、实有成员花名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和品牌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其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合作社生产经营情景照片3-5张以及相关能够证明合作社运营发展良好的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示范社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牧区发展促进中心),同时报送合作社简介电子文档。
附件:1. (略)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 (略) 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备案表
(略) 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我 (略) 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 (略) 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现就申报评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标准
(略) 农牧局2015年11月下发的《 (略) 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认定管理办法》(赤农牧政发〔2015〕23号)中的相关标准。
二、申报程序
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由已在旗县级农牧部门认定的并获得旗县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称号的家庭农牧场申报,经旗县区农牧部门 (略) 农牧局评定。
三、相关要求
(一)每个旗县区10个名额,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择优上报。
(二)申报的家庭农牧场需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并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内进行“一码通”赋码。
(三)各旗县区于2023年6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 (略) 级家庭农牧场申报表》、汇总表及附件(附件包括:家庭农牧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文的复印件、旗县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证书或批文的复印件、土地草原承包或流转合同复印件、2022年家庭农牧场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家庭农牧场使用“随手记”记账软件截图、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一码通”二维码截图、经营场所及经营过程相关图片、生产经营遵循的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以及相关能够证明家庭农牧场运营发展良好的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市农村牧区发展促进中心。
附件:1. (略) 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
2. (略) 级示范家庭农牧场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