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实际情况以最终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披露内容为准。 2、意向受让方也可在询价期间与转让方咨询询价项目详细情况,并进行转让底价初步磋商。 3、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询价公告期间提交《询价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进行报价。 4、意向受让方应按询价公告要求交纳询价保证金至产交中心指定账户,待正式挂牌报名幷通过资格审核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等额部分。 5、采用货币资金受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优先于采用资产置换形式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 6、如意向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需在向产交中心提交受让登记申请时,明确此种结算方式,未明确的,视为采取货币资金受让。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正式挂牌时取消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8、本次询价项目由转让方确定标的挂牌转让底价进行项目正式挂牌并确定最终受让方。本次询价标的具体转让价格及其他项相关交易条件以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为准。 9、项目询价期间,如转让方已作出有效决议发布正式交易公告,询价公告同步终结。询价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询价公告结束。 10、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 11、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 (略) 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4、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 15、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6、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观点和立场。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