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株洲市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法律服务采购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零基预算改革, (略) 级财政预算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 (略) 实际,我局起草了《 (略) 级财政预算单位法律服务采购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审阅,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17:30前将纸质版反馈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略) (略) 政府法律事务科(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ina.com。联系人:李泉 (略))。
附件: (略) 级财政预算单位法律服务采购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略)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
(略) 级财政预算单位法律服务采购统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落实零基预算改革, (略) 级财政预算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略) 级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法律顾问的聘请、使用、管理和考核等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略) 应当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各单位法律顾问相关支出;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统筹核定预算】坚持“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 (略) 应当于每年12月 (略) (略) 提出各单位的法律服务费用预算限额建议, (略) 确定预算额度后应当及时拨付。
(略) 核定法律服务费用预算限额,应当按照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和专项法律服务费分别进行核定。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应当根据上一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内容,参照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一)审查合同、文件为500-1000元/件;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为1000-2000元/份;
(三)代理行政案件为2000-3000元/件(行政复议和诉讼一审、二审包干);
(四)参与其他法 (略) 理的酌情考虑;
代理民事案件等专项法律服务费,不得超过《湖南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50%。
第五条 【统一法律顾问工作范围】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参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承担重大课题调研;
(二)参与编制立法计划,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或者论证意见;
(三)为重大改革、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重大资 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咨询或者论证意见;
(四)参与合作项目、政府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 修改政府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五)参与特定事项、重大纠纷和重大突发事件等非诉讼事 务 (略) 理,提出法律意见;
(六)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
(七)参与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法律顾问履职不实行“坐班制”,但应当保证在30分钟内提供现场服务。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法律顾问从事或者参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法律顾问选聘要求】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 (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中的选聘条件和程序执行,并在采购公告等要约中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明确法律顾问工作的范围和方式,并作为合同内容的必要组成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略) (略) 核定的预算额度。
相关单位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费用标准有特殊需求的, (略) (略) (略) (略) 、 (略) 同意后调整。
第八条 【单独采购与统筹采购结合】法律顾问服务需求较大的单位,自行组织依规依程序选聘或者采购法律顾问服务。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法律顾问服务,由其管理部门统筹采购。
法律顾问服务需求较小的单位, (略) (略) 依规依程序统筹选聘或者采购法律顾问服务,按照管理事务分类指派法律顾问为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前款所称法律顾问服务需求较小的单位, (略) 根据各单位本年度接受法律顾问服务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九条 【法律顾问的使用、管理、考核和评价】各单位 (略) (略) 统筹选聘的法律顾问,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使用和管理,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及其佐证材料、履职情况考核和评价情 (略) (略) ,作为下一年度各单位法律服务预算经费的核定依据。
第十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本办法 (略)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