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为*B*-1),宗地四至为东: (略) 、南:北平街、西:空地、北:光宇木业,面积为9442.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149.*元。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略) 自然资源局〔2024〕01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海政函〔2024〕36号),我局依法有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洋、贾钫淋?联系电话:0453-*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