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镇贯通水泥制品厂水泥制品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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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镇贯通水泥制品厂水泥制品生产加工建设项目 | (略) 前郭县查干湖镇拐脖店高速收费口南侧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镇贯通水泥制品厂 | (略) (略) | 该项 (略) 前郭县查干湖镇拐脖店高速收费口南侧,东侧为巷道,南侧为中顺路桥(沥青搅拌站),西侧为空地,西南侧50m处为废弃酒厂,北侧距离鱼塘15m,隔鱼塘为拐脖店高速公路收费口,距离高速公路60m;距离该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东北侧1.12km的拐脖店。租赁面积为40000m2,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办公室、原料堆场及生产区等。主要生产水泥管产品,年产水泥管10万米。总投资为86.59万元,环保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28.9%。 | (一)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建筑施工废水排入临时施工废水沉淀池内,经过沉淀处理后,上清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设备清洗废水经处理后用于生产,不外排;场地降尘用水损耗、蒸发不外排;生产添加水及产品养护水自然蒸发不外排;搅拌机冲洗水用于物料搅拌,不外排。 (三)水泥储罐产生的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顶部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粉尘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浓度限值要求;搅拌机粉尘采用雾化喷淋装置处理,确保粉尘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浓度限值要求;原料卸料及堆放粉尘采用篷布苫盖,定时洒水等措施后确保粉尘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浓度限值要求;运输车辆动力起尘采取厂区地面硬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粉尘污染;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确保焊接烟尘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影响。 (四)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基座、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保护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五)产生的固废物按“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倾倒;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箱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混凝土块、除尘灰统一收集回用于生产;钢筋边角料、次品、废焊条统一收集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破损布袋由厂家上门回收,不在厂内储存;废机油、废液压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六)项目应做好分区防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规定,对危废暂存间应做好“三防”,避免污染地下水情况发生。 (七)本项目冬季不生产,值班人员采用电采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