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大 (略) :
2024年3月4日,邬悦希(居民身份证号:510***********0634)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被当事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2月22日已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于1999年1月12日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含有“邬悦希”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码:510***********0634))及“邬悦希”签名的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邬悦希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及追认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联系上当事人另一股东陈赛峰(居民身份证号:510***********5137),并对陈赛峰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陈赛峰陈述当事人通过冒用邬悦希身份信息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2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公告送达《 (略) 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4〕9号), (略) 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1999年1月12日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的四川省新大 (略) 设立登记(备案)事项中邬悦希的登记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成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