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及违法事实
* 年9月底至同年10月22日,为防止鸟类偷食稻谷及吓唬鸟类,喻某某在桐庐县桐君街道某某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略) 猎捕赤腹鹰、树麻雀、乌鸫等鸟类51只, (略) 死亡。 * 年10月29日,桐庐县林业案 (略) 出具《关于非法狩猎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确定51只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 * 元。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
浙江省桐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 (略) 为已构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年3月31日浙江省桐庐 (略) (略) 刑诉〔 * 〕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浙江省桐 (略) 提起公诉( * 年4月20日,以杭桐检刑变诉〔 * 〕 * 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浙江省桐 (略) 于 * 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当事人在收到刑事判决(( * )浙 * 刑初83号)后未提出异议。
三、 (略) 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浙江省桐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 元。
2.扣 (略) 、鸟类(死体)予以没收。
同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因考虑当事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在其赔偿人民币 * 元的基础上,通过参加河道保洁、公益宣传等公益活动的形式代偿。
截至当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在桐君街 (略) 的监督下,主动参与了村里河道保洁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