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略) :
(略) 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20日与你方(原南 (略) )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B*,面积5.31亩,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1年9月10日(国有建设用地交付表确定的交地日期为2011年12月3日)。
上述宗地存在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以上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阆自规闲(调)〔2022〕0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公司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动工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以上,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之。
联 系 人:唐波、谭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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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