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浦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浦城县万安石排下防洪堤工程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浦城县万安石排下防洪堤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万安乡万安村,土地用途:水工设施用地,为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浦城县万安石排下防洪堤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万安乡万安村集体土地4.1164公顷,其中水田0.9556公顷、旱地0.0587公顷、其他园地2.8151公顷、 (略) 0.1718公顷、田坎0.0067公顷、村庄用地0.1085公顷,集体土地使用权未发包面积3.1021公顷;使用国有河流水面0.184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浦政综〔2023〕162号)等文件规定,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万安乡万安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田坎1.0、其他园地0.35、 (略) 0.35、建设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地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0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浦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万安乡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 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办〔2012〕36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万安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万安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