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清申53号
申请人:陈爱仙,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略) (略) #桥镇#桥村邬家塘24号,公民身份号码:#326。
申请人:陈伟,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略) (略) #桥镇#桥村邬家塘24号,公民身份号码:#35X。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钊、陈锡根,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西子绸厂, (略) (略) (略) 105号。
法定代表人:沈杏凤。
申请人陈爱仙、陈伟以杭州西子绸厂(以下简称西子绸厂)解散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 (略) 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西子绸厂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西子绸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92年6月16日成立,现登记 (略) (略) 场 (略) 。2003年10月8日,西子绸厂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11月1日, (略) (略) (略) 作出(2023)浙010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西子绸厂向陈爱仙、陈伟支付代偿款#元及利息损失等。案经二审,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浙01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陈爱仙、陈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西子绸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于2003年10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违相关法律规定。陈爱仙、陈伟系西子绸厂债权人,其二人提出本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陈爱仙、陈伟提出的对杭州西子绸厂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魏 之 薏
审 判 员 乐 海 奇
审 判 员 翁 瑞 成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