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桂区黄田新洁瓷厂: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平桂区黄田新洁瓷厂扩建钾长石原矿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手续情况
现有工程于2012年10月 (略) 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的环评批复《 (略) 平桂管理区黄田新洁瓷厂年产120万件陶瓷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平环审〔2012〕45号);2017年6月, (略) 平桂区环境保护局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关于平桂区黄田新洁瓷厂年产120万件陶瓷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贺平环验〔2017〕11号)。
(二)拟扩建工程
拟建项目(2301-*-07-01-*)属扩建,于2023年1月经平桂区经济贸易局同意备案。项 (略) 平桂区黄田镇新村白土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4'47.699",北纬24°29'46.739"。本次扩建利用原有项目原料堆场和球磨车间,不新增用地。项目新增1条钾长石原矿筛分生产线,建成后形成年处理40万t钾长石原矿生产能力。本次扩建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钾长石原矿→进料→筛分→筛分/洗砂机→筛分→建筑砂。本次扩建新增主要生产设备为:进料仓1台、滚筒筛4台、洗砂机1台;项目配套沉淀罐2个,压滤机2台。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1万元,占总投资的13.67%。本批复仅针对本次扩建内容。
由广西天泰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自然资源测绘地 (略) 提供的测绘成果,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项目选址周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原料堆场、成品料场、固废堆场采取地面硬化、搭建铁棚、三面围挡、配套洒水降尘设施等抑尘措施;投料过程三面围挡,投料口安装喷淋装置降尘;筛分、洗砂工序均为湿法作业;输送带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生产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罐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露天堆场,厂区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建设隔声屏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等多种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天泰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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