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QSZB-Z(H)-B*(GK)
二、项目名称:浙 (略) 雅正6-8学生宿舍装配式成品卫生间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湖北华 (略)
地 址: (略) 黄梅县大胜工业园
被投诉人:浙 (略) ,浙江 (略)
地 址: (略) 西 (略) 299号, (略) 西 (略) 173号19F-H(1908)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略) | (略) 周巷 (略) 210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华 (略) 对浙 (略) 雅正6-8学生宿舍装配式成品卫生间采购项目(编号:QSZB-Z(H)-B*(GK),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湖北华 (略) 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 (略) 存在违规操作。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4、需提交的样品清单; 5)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样品随机排序,评标委员会针对样品的序号进行样品分打分。 (略) 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样品随机排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样品列明序号,而是在 (略) 名称的标签,每家公司对应的样板间一目了然,评委专 (略) 名称就知道是哪家的产品,对样品打分有失公平公正。我公司质疑函提出的:样品随机排序,评标委员会针对样品的序号进行样品打分这一质疑事项, (略) 并未针对这一质疑事项在答复函中作出明确的答复,而是答非所问。本项目于2024年4月28日13时准时开标,招标代理称评审活动结束后,16时02分工作人员在样 (略) 名称的标签,而当日16时02分评标活动并未结束, (略) 开标室显示2024-04-28 17:31:26浙江 (略) 评审结束。我公司认为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略) 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表明是在16时02贴上标签。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样品随机排序,列明序号, (略) 名称的标签进行评审属于违规操作(材料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其中第(三)条,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第(八)条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泄漏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投诉事项2:针对 (略) 提供的样板间样品不全,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4、需提交的样品清单; 7)▲未提供样品或者样品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 (略) 不作投标无效处理,存在违规操作。事实依据:一、 (略) 样板间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需提交的样品清单缺少以下样品 九、不锈钢门套:二十、防水插座面板(1套)二十四、电线(1套);二十五、管道、管材(1套):1.PPR给水管20.25.32直径(PPR热水给水管热水专用) 2.排水管PVC110.75.50直径,排污管PVC配件弯头、直接、三通等(材料略)二、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4、需提交的样品清单;7)▲未提供样品或者样品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三、我公司认为按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交的样品清单装配式成品卫生间1间,样品要求一栏中写明了配备要求:满足上述需求内容要求是指由清单中二十六项组成的1间装配式成品卫生间,清单中的每一项配置都有明确的样式参考,技术参数,执行标准等详细描述。 (略) 提供的样板间明显缺少4项样品未提供,属于样品提供不全,投标无效是事实。四、 (略) 在质疑答复函所述: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本项目需提供的样品为“样品名称:装配式成品卫生间数量1间”, (略) 提供的样品缺少相应内置配置,已根据评审因素样品分“样品组装完整情况,要求配置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作扣分处理。我公司在质疑函中明确提出按招标文件要求 (略) 样品提供不全,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略) 质疑事项2提出的质疑答复答非所问,并且敷衍回复。扣分和投标无效是两个概念, (略) 是否 (略) 递交的质疑函?并未对 (略) 样品提供不全,投标无效的质疑事项作出合理、合法的明确答复。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其中第(三)条,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第(八)条: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六章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存在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存在重大过失。投诉事项3:评委专家样品打分存在不合理,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事实依据: (略) 样板间存在以下4项负偏离。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3.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1、装配式成品卫生间内部空间高度为2300mm(±50mm), (略) 高度为2400mm,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存在偏离。 2、SMC大板(墙板)工艺特性:镜面; (略) 样板间墙板非镜面,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存在偏离。3、SMC蹲坑底盘:技术:一体模压成型,高密度SMC材料分子结构紧密。 (略) 样板间SMC蹲坑底盘为手糊底盘,非一体模压成型,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存在偏离。4、毛巾单杆(2套):304不锈钢亮光/60CM/含安装配件包。 (略) 样板间毛巾单杆长度为45CM,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存在偏离。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技术响应程度14【客观分】不符合(负偏离)技术要求中标注“▲”条款(不可偏离)的投标无效;满足招标文件明确的全部技术条款要求的该项得满分;技术条款低于技术要求(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 (略) 样板存在4项负偏离,但是5位评审专家打分,都给了满分14分,与事实不符。 (略) 在质疑答复函所述: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 (略) 样板间墙板为镜面,SMC蹲坑底盘为一体模压成型。此外,样品分仅针对样品进行综合评分,相关技术是否响应,以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为准。在随中标结果公布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附件中 (略) 技术条款全部响应得满分14分的情况下,提供的样板间却明显存在偏离,且样品提供不全,还得分最高。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四、技术要求4、需提交的样品清单;6)投标人中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其样品的质量将作为验收标准之一。 (略) 样品提供不全,且存在明显偏离,以次充好,如何作为验收标准?5名评审专家对中标供应商 (略) 提供的样板间均给出了异常评分,在评分因素样品分设置中,每一项的分值区间是5-0分,三项共计15分。在实际的评审中,各评审专家如果根据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独立对样品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不同的专家由于个性、学识、认知的偏差,肯定对样品的分值评审会有所差异,不可能会出现某项只得4分或者只得3分的分值。其次,该项为主观评分设置,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是首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清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样品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但评标结果的客观事实证明,在该项目样品评分项中,5名评审专家均异常一致的给 (略) 打出了相似的评分(专家1样品评分4、4、4,专家2样品评分4、4、4,专家3样品评分4、3、4,专家4样品评分3、3、4,专家5样品评分4、4、4,如此规律的打分,倾向性非常强), (略) 样品提供不全,按招标文件要求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略) 质疑函中回复称评标委员就 (略) 提供的样品缺少相应内置配置,已根据评审因素样品分“样品组装完整情况,要求配置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作扣分处理,偷换概念,明显与事实不符。从样品打分看, (略) 样品不全,样品存在负偏离有瑕疵缺陷,评标委员会打分却最高。我公司提供的样板间按招标文件需求清单,无缺项漏项,分数却最低,5名评审专家都给出了相对低的分数,且规律打分(专家1样品评分3、4、3,专家2样品评分3、4、3,专家3样品评分3、4、3,专家4样品评分4、3、3,专家5样品评分3、4、4),评标委员会给出不符合普遍认知或有悖于常理的得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就评审原则有专门要求“科学、公正、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换言之,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都可以视为评分异常。主观评分存在差异才符合逻辑、普遍认知、不悖常理。政府采购主观评分会存在评分差异原因有:第一,个性偏差。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与货物和服务质量无关的不同样品,不同投标文件的制作、排版、精细度等第一印象;第二,学识偏差。因评审专家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水平或者实践经验达不到主观评分要求的专业能力偏差。待评审项目的专业要求与专家自身从事或者熟悉的专业大相径庭,甚至有些专家完全不了解所评项目的专业及行业特点。第三,认知偏差。认知偏差是专家基于自身的认知程度,对同一份投标文件的同一个评分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这也会导致主观评分会存在差异。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不会出现主观异常一致的倾向性打分,中标公司提供的样板间明显存在样品不全和产品以次充好,评分却最高的客观事实。该评审结果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结果公平、公正,有损浙江省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材料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投诉事项4:参 (略) ,其中三家因样品不全,而做无效投标处理,中标公司提供的样品严重不全,却投标有效,排名第1。事实依据:本次开标工作共有6家单位参加并且6家单位都提供了递交了样品,其中 (略) ,温州科 (略) ,浙江科 (略) ,这三家公司评标专家都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 4.需提交的样品清单 7)▲未提供样品或者样品提供不全的,做出投标无效处理。而 (略) 递交的样品存在样品重大缺失,和存在递交样品时以次充好谋取中标的重大嫌疑,由于 (略) ,温州科 (略) ,浙江科 (略) 都因样品提交不全而做投标无效处理,所以 (略) 由于样品提交不全的也应当做出投标无效处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其中第(三)条,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第(八)条: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六章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存在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存在重大过失。投诉事项 5: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实依据: (略) 关于我公司质疑函事项2提出的 (略) 上答非所问、敷衍回复,回复内容避重就轻,偷换概念以及样品未按招标文件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排序,也未按照正规流程对各家样品列明序号,在评标活 (略) 名称的标签,评委专家样品打分存在不合理,有失公平公正; (略) 关于中标供应商 (略) 提供的样板间样品不全,应作投标无效处理等质疑事项给出合理、合法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人湖北华 (略) 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样品图片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 (略) 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1内容一致。我公司调取评标室(评审现场一)以及样品存放处(评审现场二)相关监控视频,明确相关时间点如下:(表略)。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二、评标标准”的规定,样品分属于技术分的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于14时00分离开样品存放处时,评审因素“样品分”项评审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室后,我公司工作人员于14时03分对样品进行细节拍摄(此时视频中各样品贴有注明序号的标签,未出现投诉人所称“贴上公司名称”的标签)。14时03分至15时37分,专家系于评标室进行商务技术分评分,并于15时37分公布商务技术分。监控显示,15时56分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宣布“评审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随即离场。16时02分工作人员对样品存放处各样品贴上“带有公司名称”的标签。评审现场工作人员整理相关评审材料,于17 (略) 公布评审结果,17时34分提交评审结果。处理质疑阶段,我公司根据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于2024年5月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确:“在对样品进行打分时,所有的样品只贴有序号, (略) 名称的标签,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样品进行打分时并不 (略) (附件略)。”投诉人所述“ (略) 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样品随机排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样品列明序号,而是在 (略) 名称的标签,每家公司对应的样板间一目了然,评委专 (略) 名称就知道是哪家的产品,对样品打分有失公平公正”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2内容一致。处理质疑阶段,我公司根据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于2024年5月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 4.需提交的样品清单 序号:1 样品名称:装配式成品卫生间 数量:1间”的规定,再次确认本项目需提供的样品为“装配式成品卫生间一间”, (略) 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样品完成组装并提供装配式成品卫生间一间。投诉人所述“ (略) 提供的样品缺少相应内置配置”,已在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二、评标标准 技术分(60分)样品分:【主观分】样品组装完整情况,要求配置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中因“缺少内置配置”作扣分处理。投诉人所述“ (略) 提供的样板间明显缺少4项样品未提供,属于样品提供不全,投标无效是事实”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3内容部分一致。(一)与质疑事项3一致部分:处理质疑阶段,我公司根据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于2024年5月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 4.需提交的样品清单 序号:1 样品名称:装配式成品卫生间 数量:1间 样品要求:配备要求:满足上述需求内容要求,以整体提供,内置具体尺寸不做要求。”的规定,再次确认本项目相关产品参数是否偏离,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为准。投诉人所述“ (略) 提供的毛巾单杆长度、卫生间内部空间高度”均已在 (略) 提供的投标文件中作无偏离响应。此外,原评标委员会再次认定, (略) 提供的SMC大板、SMC蹲坑底盘、SMC底盘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 3.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一、SMC大板……二、SMC蹲坑底盘……三、SMC底盘……”中的相关要求。投诉人所述“中标公司提供的样板间明显存在样品不全和产品以次充好,评分却最高的客观事实”缺乏事实依据。(二)与质疑事项3不一致部分:针对投诉人所述“在该项目样品评分项中,5名评审专家均异常一致的给 (略) 打出了相似的评分……”“我公司提供的样板间按招标文件需求清单,无缺项漏项,分数却最低,5名评审专家都给出了相对低的分数,且规律打分……”,经核实,评审过程中未出现“客观评分不一致或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形,且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此外,前述内容未经质疑,不属于投诉范围。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4内容一致。处理质疑阶段,我公司根据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于2024年5月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 4.需提交的样品清单 序号:1 样品名称:装配式成品卫生间 数量:1间”的规定,明确本项目需提供的样品为“装配式成品卫生间一间”。 (略) 、温州科 (略) 、浙江科 (略) 提供的样品为未组装的配件材料,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不能将其视为一间装配式成品卫生间,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视为“未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而 (略) 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样品完成组装并提供装配式成品卫生间一间。投诉人所述“ (略) 提供的样品缺少相应内置配置”,已在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二、评标标准 技术分(60分)样品分:【主观分】样品组装完整情况,要求配置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中因“缺少内置配置”作扣分处理。投诉人所述“参 (略) ,其中三家因样品不全,而做无效投标处理,中标公司提供的样品严重不全,却投标有效,排名第1”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处理质疑阶段,我公司调取评审现场以及样品存放处相关监控视频,认真核实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各进展事项对应的时间。此外我公司根据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于2024年5月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我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就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逐一进行答复。投诉人所述“……提出的 (略) 上答非所问、敷衍回复,回复内容避重就轻,偷换概念”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浙江 (略) 提供了招标文件、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报告、评审监控视频、评审报告、质疑函、质疑回复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浙 (略) 投诉答复与被投诉人浙江 (略) 投诉答复一致。
相关供应商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招标文件中规定样品随机排序,评标委员会针对样品的序号进行样品分打分,但并未要求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对于采购代理机 (略) 名称的标签,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湖北华 (略) 认为评审专家知道各样品的供应商,就会造成评分有失公平公正,纯属主观臆断,我公司认为此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招标文件第12页明确“▲未提供样品或者样品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样品名称装配式成品卫生间1间”,第27页明确“样品组装完整情况,要求配置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评分范围:5,4,3,2,1,0)”,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装配式成品卫生间内饰属于配置,为评分项,如内饰配置不全,不属于未提供样品或者样品提供不全的情形,投标有效。我公司提供了装配式成品卫生间1间,不存在未提供样品或者样品提供不全的情形。我公司认为此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我公司在投标当日并在有效的时间内提供并搭建完成整体卫生间一间,所需材料及搭建技术要求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浙 (略) 装配式成品卫生间安装空间长:3.3m,宽3m,高3.2m。墙面、干湿区底盘主要采用SMC高密度分子材料,蹲坑区采用镶嵌式SMC独立底盘蹲坑,用防水抗特板隔断。卫生间墙面要求采用SMC模压不低于2.5mm厚的大板,非格子式墙板,采用干挂工艺,应用专用大板干挂紧固卡件,安装完成后卫生间墙板距原空间基地墙面间距不超过10mm,内部空间高度为2300mm(±50mm),蹲坑抬高不低于200mm。不占用原卫生间空间,提高卫生间使用空间。并根据实际安装空间有效满足不占用原卫生间空间原则,并提高了卫生间使用空间的核心要求。1、我公司提供的SMC大板(墙板)为镜面哑光工艺,符合招标文件中的SMC大板(墙板)技术、工艺及规格要求。2、我公司提供的SMC蹲坑底盘及SMC蹲坑均为一体模压产品,采用镶嵌式工艺,镶嵌周边用玻璃纤维包围,有效杜绝渗水隐患。符合招标文件中的SMC蹲坑底盘技术、工艺及规格要求。3、因安装空间不足,强行安装会造成实际使用问题,为整体呈现安装效果,我公司匹配相应的毛巾杆长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毛巾单杆304材料要求。我公司的产品具备明显优势,评标委员会评分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我公司认为此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同第二项说明。我公司认为此投诉不成立。相关供应商 (略) 提供了投诉答复等相关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QSZB-Z(H)-B*(GK)),2024年3月20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28日13:00开标,4月9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4月12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共有 (略) 、 (略) 等6家供应商投标并通过资格性审查, (略) 、温州科 (略) 、浙江科 (略)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4月30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略) 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4月12日)第二章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
4.需提交的样品清单
序号 | 样品名称 | 数量 | 样品要求 |
1 | 装配式成品卫生间 | 1间 | 配备要求:满足上述需求内容要求,以整体提供,内置具体尺寸不做要求。 注:安装地为地下车库,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组装,样品独立成型。 |
1)样品递交时间:2024年04月28日8:30:00至13:00:00(含完成组装),递交地点:浙 (略) 厚德楼地下车库,逾期送达将予以拒收;送样联系人:阙某某,173********。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投标人在采购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后自行撤回,逾期将作废弃处理。3)样品制作标准和要求:详见样品要求及采购需求。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否。5)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样品随机排序,评标委员会针对样品的序号进行样品分打分,评审标准详见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6)投标人中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其样品的质量将作为验收标准之一。7)▲未提供样品或者样品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8)投标人送样前一天需进行入校报备,流程如下:通过微信公众号“浙 (略) ”办事大厅-社会人员进校预约,填写“浙 (略) 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中社会人员进校预约”中的访客预约申请,其中被访人工学号为*,填写完成后及时关注审批信息。因未及时入校报备导致未能按时提及样品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评审报告显示: (略) 商务技术得分59.4分,价格得分28.41分,最终得分为87.81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湖北华 (略) 商务技术得分55.0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85.0分,排序第二;浙江睿恺 (略) 商务技术得分53.2分,价格得分29.93分,最终得分为83.13分,排序第三。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
四、投诉人湖北华 (略) 在其投诉材料中,提供了 (略) 等其他供应商装配式成品卫生间样品的照片作为证明材料。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就投诉材料中包括其他供应商样品的照片相关事项,湖北华 (略) 出具了《关于浙 (略) 雅正6-8学生宿舍装配式成品卫生间采购项目(编号:QSZB-Z(H)-B*(GK))投诉书提供的佐证材料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拍摄时间:2024年4月28 日开标活动结束后,4月29日。地点:浙 (略) 厚德楼地下公共停车场样品组装现场;联系人:张某某,电话:XX,身份证号:XX,与投诉人关系:公司法人;资料存放在手机”“进校拍摄前已告知采购人,进校已申请报备”“样品证据拍摄现场为地下公共停车场,并未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拍摄,无人值守”“因我公司对2024年 (略) 公布的开标评分结果存在质疑,收集样品相关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 (略) 组织安装人员和样品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样板间组装, (略) 上公布的商务技术评分存在质疑, (略) 样板间明显存在样品不全及缺陷,我公司对评分结果不满, (略) 提交的质疑函,答非所问,所以向贵单位提交投诉函,......。”
该说明附有的小和山校区访客系统的预约记录截图显示:“(1)开始时间:2024-04-29 08:04,结束时间:2024-04-29 23:00,访问人员:张某某等1人同行,被访问人:郭某某,访问部门:湖北华 (略) ,访问原因:雅正宿整体浴室招标事宜;(2)开始时间:2024-04-29 08:23,结束时间:2024-04-29 23:00,访问人员:张某某等2人同行,被访问人:郭某某,访问部门:湖北华 (略) ,访问原因:雅正宿舍成品卫士间安装事宜;(3)开始时间:2024-04-28 00:00,结束时间:2024-04-28 18:00,访问人员:张某某,被访问人:郭某某,访问部门:湖北华 (略) ,访问原因:成品卫生间安装事宜。”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就投诉材料中包括其他供应商装配式成品卫生间样品的照片相关事项,被投诉人浙 (略) 和浙江 (略) 出具了《关于浙 (略) 雅正6-8学生宿舍装配式成品卫生间采购项目答复说明》及附件:1、视频清单;2、摄像机录像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误差的说明;3、采购人监控视频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误差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离开评标现场;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样品存放处;5、评标委员会成员离开样品存放处;6、评标委员会成员返回至评标现场;7、工作人员拍摄样品细节;8、公布商务技术得分;9、评审结束;10、投诉人进入样品存放现场;11、投诉人离开样品存放现场;12、关于“采购人监控视频”中投诉人拆除样品的说明。
其中,《关于浙 (略) 雅正6-8学生宿舍装配式成品卫生间采购项目答复说明》显示:......(二)投诉人进入样品存放处:
事项名称 | u盘“B*(GK)评审视频材料” | u盘“采购人监控视频” | 北京时间 | ||||
编号 | 播放进度 | 显示时间 | 编号 | 播放进度 | 显示时间 | ||
投诉人进入样品存放现场(附件10) | / | XZ401 | 00:29:43/14:55:52 | 2024年4月28日16:56:25 | 2024年4月28日17时01分 | ||
XZ601 | 00:06:35/03:30:46 | ||||||
XZ201 | 00:00:23/00:11:52 | ||||||
投诉人离开评审现场(附件11) | / | XZ407 | 05:08:41/13:27:45 | 2024年4月28日18:14:34 | 2024年4月28日18时21分 | ||
XZ607 | 01:28:48/01:52:52 |
本项目样品存放于浙 (略) 厚德楼地下车库。1、浙 (略) 实行严格的出入审批程序,校外人员进入学校需通过“访客系统”就进出人员的身份、时间和目的进行登记,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校园;2、样品存放处属“人民防空工程”,系未经启用的独立自行车停车库。样品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28日13时)至评审结束期间(2024年4月28日15时56分),该车库大门均保持关闭状态。同时该区域内设有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等,确保学校安保人员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3、供应商依照有关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样品安装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各供应商禁止存在对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拍照等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于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4月28日13时)要求所有供应商离开样品存放现场;4、自样品递交时间(2024年4月28日8时30分)起至项目评审结束(2024年4月28日15时56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于样品存放区域,采购人安保人员于人防门外进行管控。......。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 (略) 提供的《关于浙 (略) 雅正6-8学生宿舍装配式成品卫生间采购项目答复说明》显示:“4月28日进校理由是:进行成品卫生间样板间组装;4月29日进校理由是:雅正宿舍成品卫生间事宜。二次进校理由均未涉及‘就样品进行拍摄’。”“本项目样品存放于浙 (略) 厚德楼地下车库。1、浙 (略) 实行严格的出入审批程序,校外人员进入学校需通过‘访客系统’就进出人员的身份、时间和目的进行登记,并经相关负责人员批准方可进入校园;2、样品存放处属‘人民防空工程’,系未经启用的独立自行车停车库。评审结束后(2024年4月28日15时56分),该车库大门均保持关闭状态。同时该区域内设有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等,确保学校安保人员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采购人安保人员于人防门外进行管控。”“29日上午进入学校行踪:厚德楼204/206。206:反映质疑函相关内容;204:提交‘雅正6~8学生宿舍装配式成品卫生间项目’质疑函。相关监控视频由于时间过去较久,已被覆盖。”
郭某某提供的《关于4月29日允许湖北华 (略) 入校的说明》显示:“2024年4月29日上午早上08:24:05,湖北华 (略) 在学校钉钉-访客系统提交入校申请,来访原因写明为:雅正宿舍成品卫生间安装事宜,来访人员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三人。早上8点26分,手机号码标识为XX打通本人电话,自称为湖北华 (略) 员工,就雅正宿舍成品卫生间招标事宜申请审批入校,话语未提及‘就样品进行拍摄’或类似表述。本着政府采购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早上8点35分10秒, (略) 入校申请。”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查看被投诉人浙 (略) 和浙江 (略) 提供的XZ201行政楼地下自行车库东3、XZ401行政楼地下自行车库东1、XZ2601行政楼地下自行车库东2、XZ2407行政楼地下自行车库东1、XZ2607行政楼地下自行车库东2等视频资料,发现有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16:56:01(视频资料显示时间)后进入行政楼地下自行车库进行拍摄。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 (略) 出具的说明材料显示:“我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样板房的安装并 (略) 工作人员提交后, (略) 工作人员要求,第一时间撤离了现场。 (略) 工作人员在现场明确要求不允许现场滞留并拍摄其他投标单位的样板间。我司在现场与其他招投标单位无任何交流,也不曾允许湖北华 (略) 拍摄我司提交的样品装配式成品卫生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3、4、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政府采购活动中,除在开标和中标时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特定方式公开的内容外,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并未对外公开。供应商在具体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且不属于在开标和中标时公开的内容。本案中,投诉人使用其他供应商样品的照片作为证明材料提起投诉,其应当证明该照片取得方式合法。经审查,投诉人获得该照片的方式是自行进入样品存放场所(浙 (略) 厚德楼地下车库)拍摄取得的。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的《关于浙 (略) 雅正6-8学生宿舍装配式成品卫生间采购项目(编号:QSZB-Z(H)-B*(GK))投诉书提供的佐证材料情况说明》及小和山校区访客系统的预约记录截图等材料,均不能证明为取得投诉证明材料,样品(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拍摄的手段合法。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被投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以及被投诉人、 (略) 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出具的说明材料,投诉人的前述行为构成“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 (略) 雅正6-8学生宿舍装配式成品卫生间采购项目(编号:QSZB-Z(H)-B*(GK))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因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西 (略) 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6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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