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宿环建管表〔 * 〕 * 号
关于江苏胜隆 (略) 挖掘机齿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胜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蓝湾 (略) 编制的《江苏胜隆 (略) 挖掘机齿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在泗洪经济开发区杭州 (略) 建设。项目建成后,年产挖掘机齿尖 * 吨;项目原辅料均不可使用废旧或再生料,且不得涉及铸造。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 (略) 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强化中水回用措施。
2、项目打磨、抛丸废气,经自带除尘器(收集率为 * %,处理率为99%)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 * )排放;浸漆(涂装、烘干)、固化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RCO炉)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 * )排放;喷塑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二次滤 (略) 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 * )排放;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 (略) 理后,通过8m高排气筒(DA * )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非 * 烷总烃、 (略)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0)表1排放限值,无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 )表3标准; (略) 区内非 * 烷总烃无组织 (略)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 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气锅炉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 (略) 《长三角地区 ***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 (略) 动方案》中标准限值。
所选用活性炭碘值须≥ * ,并安装压差计监测活性炭饱和情况。须建立台账(含活性炭购买记录、种类、合格证、更换频次、更换量、处置去向及发票复印件等),记录废气收集系统、 (略) 理 (略) 和维护信息,台账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须采取高效、 (略) 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 (略) 界达标。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 (略) 泗洪县 (略) 理厂接管标准。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 (略) 理后接入 (略) (略) 理。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 (略) , (略) 界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8)中3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中的活性炭,系统依次吸附脱附,往复循环使用。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 (略) 理。危险 (略)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 1)及 * 年标准修改单要求, (略)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 0)。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 (略) 区 (略) 所,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 (略) 控制。
7、 (略) 界为边界设置 * m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存在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 * 〕 * 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 (略) 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 (略) 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须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严禁雨污混流;须落实大气应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 (略) 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 * 〕38号)要求,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略) 门报告;建立健全污染防治 (略) 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 (略) 。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 * .28m3、CODcr≤2. * t、SS≤1. * t、NH3-N≤0. * t、TP≤0. * t、TN≤0. * t、BOD5≤1. * t。
2、大气污染物:非 * 烷总烃≤0. * t、颗粒物≤0. * t、SO2≤0. * t、NOx≤0. * t。
3、危险废物:废催化剂≤2t、废液压油≤0.3t、废机油≤0.3t。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 * 〕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 * 〕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 (略) 监督管理由泗洪生 (略) (略) 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
七、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