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 (略) :
法定代表人:洪建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
地址: (略) 凤泉湖高新区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编号为*-2厂房(2-4)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4年第二季度省双随机抽查安排,2024年6月27日, (略) 进行检查及后续调查发现,你公司现有年产100吨高端环保包装材料生产项目一个,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涂布机4台、模压机6台、分切机1台、分切复卷机1台、分条机4台及冷却塔和空压机,主要生产流程是PRT基膜->离型->上色->模压->真空镀铝(外包加工)->上胶->检验->分切->成品,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潮环建〔2024〕5号]及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Y),但尚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楼生产车间有3台涂布机正在运行,并堆放有大量半成品;2楼生产车间有2条分条机正在运行,并堆放有大量成品;车间楼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存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为证。
2024年7月8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湘)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公司3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以突 (略) 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落实整改。
2024年8月29日我局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款*元以上*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1.8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方法为: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限期内改正的裁量起点)+0%(生产项目属报告表类建设项目)+5%(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0%(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下)+0%(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配合执法调查)=25%。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25%×*=*元。
你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主动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广东恒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及整改情况资料, (略)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经我局同意后于2024年8月27日在《潮州日报》进行了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并于同日向我局提交登报版面以及注明收费项目的票据。
根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按以下规则降低处罚;……(七)除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外,其他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根据本指引规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的规定。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及登报公开道歉承诺适用第(七)款规定,拟降低处罚的幅度为50%的,即原拟处罚金额*元降低50%为12.*元,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额12.*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元,故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元予以处罚。
综上,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 (略) 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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