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三旧”改造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我局组织对2018年印发的《 (略) “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文件开展修编工作,并形成了《 (略) “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3.com,邮件标题请标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略) (略) (略) (略) 土 (略) 更新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略) “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略)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略) “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三旧”改造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略) 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和《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等文件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略) 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土地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 (略) 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第五条 “三旧”改造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 (略) 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旧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旧”改造相关事项审批,可成立县(市、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审批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是“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 (略) “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查、实施、监管等工作,县(市、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可在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三旧”改造管理相关工作。
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三旧”改造的相关文件精神,组织“三旧”改造政策研究; (略) 内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受理和组织“三旧”改造项目标图建库工作; (略) 内“三旧”改造项目权属核查工作; (略) 内“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各类土地报批前期工作;负责 (略) 内“三旧”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略) 内审查“三旧”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和改造方案;负责统筹推进“三旧”改造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档案、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协调镇(街道)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 改造工作。
第二章 改造范围和标图建库
第六条 “三旧”用地包括:
(一)旧城镇改造用地,主要指“三旧”改造项 (略) 、建制镇居民点,以住宅用地为主, (略) 内的商服、住宅、公共服务以及少量分散的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10%的工业、仓储等用地。
(二)旧村庄改造用地,主要指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用途以宅基地为主,包括学校、巷道、晒场、村办公用房等公共设施的“城中村”“园中村”等。一个改造项目的规划范围混含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占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60%或以上的,视为旧村庄改造。
(三)旧厂房改造用地, (略) (镇)范 (略) (略) 的旧厂房(厂区)用地,包括“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
第七条 拟改造地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入库范围: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建设用地。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
(四)不属于已认定的闲置土地,或者虽然认定为闲置土地, (略) 置完毕。
(五)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有合法用地手续,以用地批文(按项目报批)、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宗地范围为基本单元入库;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按历史用地协议(包括流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各类用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违 (略) 罚决定书、 (略) 划界限、详细规划控制单元、道路、河流或者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库范围。
第八条 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或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非建设用地,不涉及复垦且确需改造建设的,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将相邻多宗地整体入库的,属于同一改造项目的,可以整体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但不得包 (略) 置完毕的闲置土地的地块。上盖物占地比例未达到30%,但地块建筑密度或容积率符合相关规划条件或行业用地标准规定的下限,或改造后用于建设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第九条 省对标图建库条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的程序
(一)具体流程
1.原权利人向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交地块标图入库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地块标图入库。
2.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公示5工作日,符合入库标准的,报市三旧办审核并在省相应业务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3.市三旧办审核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入库地块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在省相应业务系统备案。
4.备案完成后,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标图入库申报主体。
5.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已入库地块的图斑相关信息及时 (略) 站予以公开。
(二)有关事项
1.属政府主导的改造地块,以相关改造职能部门为标图入库申报主体,按以上要求和流程审核入库。
2.已入库地块因规划修改导致无法实施改造、改造地块原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实施改造等合理理由,需要变更图斑面积、范围等内容的,标图入库申报主体或县(市、区)三旧办可以提出删除或调整的申请,参照地块入库审核流程审核。
3.已删减的地块要求重新入库,应按地块入库审核流程重新申请审核。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第十二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需要划定改造单元,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对改造目标、改造模式、公共设施、利益平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个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单元的划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规模适中,改造单元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公顷,并相对成片连片。
(二)边界合理,改造单元边界应结合山体、河流等自然要素, (略) 、铁路、高压线等界线,以及产权边界、行政边界等要素,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三)配套完善,改造单元应综合考虑原有公共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安全设施)情况,保障改造单位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基本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和改造单元的实际需要。
不满足上述条款的,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设施或周边无可整合用地等客观原因,可专题说明后划定改造单元。
第四章 改造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三旧”改造项目的,在项目范围内权利主体的改造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改造;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改造; (略) 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改造。
项目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项目范围内用地面积的80%。
(二)项目范围内用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组织村民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后进行改造。
符合申报条件的,原权利人、原权利人 (略) (略) 场主体形成的单一主体、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向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申报“三旧”改造项目,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三旧”改造分为以下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包括收储、统租、综合整治及合作改造等。
(二) (略) 场合作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实施改造、土地整理。
(三)市场主导模式,包括农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村企合作改造模式、企业自改模式、企业收购改造模式、单一主体归宗改造模式等。
第十五条 政府、原权 (略) 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
第十六条 “三旧”改造项目形成单一权利主体后,由该单一主体向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交改造主体认定申请。 改造主体认定由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三旧”改造分前期工作和改造实施两个阶段开展,在改造主体确认后进入改造实施阶段。
(一)前期工作阶段:
1.市自然资源部门、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申报主体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2.项目申报主体可将前期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开展,被委托的专业机构作为前期服务商参与改造项目。
3.前期工作包括意愿调查、基础数据摸查、标图入库、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等。
4.涉及征收土地的,需完成征地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二)改造实施阶段:
1.项目申报主体已通过法定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由改造主体编制改造方案。未确定改造主体的,由项目申报主体编制改造方案。
2.改造方案经批准后,由改造主体负责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并按相关政策流程办理各项管理及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改造方案的编制
(一)编制主体
项目立项后,“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由项目申报主体或改造主体按照省、市“三旧”改造文件有关要求,根据改造地块规划条件及有关配套要求,编制项目改造方案。
(二)审批程序
由改造主体或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申报改造方案,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流程为:
1.申报:改造主体或申报主体按要求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持相关材料向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出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申请。
2.公示: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受理后,经实质性审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方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征求意见: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5个工作日 (略) 和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意见。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单位和公示的意见,组织改造主体或申报主体修订改造方案。
4.优化方案:改造主体或申报主体对改造方案进行进一步优化方案。
5.审查: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改造方案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用集体研究方式组织审查。
6.审批:改造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改造方案批复文件。改造方案的批复应明确改造主体、改造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配套要求、申办供地时限、供地方式、用地主体等内容。
7.备案、公告: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收到改造方案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同时在县(市、区) (略) 站、村社政务公开栏、改造地块现场等公开改造方案及批复文件。
(三)改造方案的调整
改造方案需要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编制和报批改造方案,新改造方案批准后,原已批准的改造方案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改造主体认为难以按要求实施改造的,向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出撤销改造方案的申请 (略) 置措施,逐级报原改造方案批准机关审批。
第五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用地审批
第二十条 用地审批
(一)对本办法规定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进行申报审批。
(二)办理以下四项用地审批手续的,需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自然资源部门及属地镇街负责组织报批材料,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1.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
2.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3.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
4.“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
(三)办理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2.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3.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集体土地完善征收手续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规定期限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产生纠纷;
2.已按要求落实听证程序和办理社保审核。
(五)办理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集体建设用地来源合法;
2.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
(六)办理本条第二款第四项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三地”及其他用地定义与比例要求;
2.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3.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 “三地”,“三地”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不含“三地”面积)10%,且原则上不超过20%的,可以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三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可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或与主体地块一并报批。
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改造后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节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可以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改造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确定。改造用地应当达到供地条件后,方可实施供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组织实施旧城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应当在达到供地条件后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根据改造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应土地。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主导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明确具体补偿安置途径;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实施拆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对于项目相邻用地,支持进行整体规划、设计,一并实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的用地,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调查评估结果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可进入供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应当进行治理修复,修复达标后再进入供地程序。
第二十七条 旧厂房、旧城镇改造项目涉及将工业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自行改造项目,均需向政府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原则上为独立净地移交(不少于15%),但改造地块所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未有公益性用地需求或改造地块小于(略)平方米时,可按改变后的经营性用途评估需移交用地价值,在支付土地出让金时,一并补缴应移交用地价值的土地价款。
明确移交的公益性用 (略) 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要求且高于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可对改造项目实行容积率奖励。高于移交标准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占地面积对应基础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基础建筑面积内。奖励建筑面积除以项目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奖励的容积率。
第二十八条 涉及移交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公共设施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移交工作:
(一)应在“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中制定公益性用地(物业)移交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移交主体、移交土地或物业的面积、移交标准、方式和期限等,移交方案的主要内容纳入监管协议。移交手续由具有相应职能的自然资源部门或改造方案指定的部门办理。
(二)移交公益性用地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成移交用地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未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分期实施项目应在首期落实移交。
(三)涉及移交公共设施的,改造主体应优先建设公共设施,在公共设施竣工验收后按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改造方案、规划调整以及土地转用、征收、收储、供应等事项可整体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一并审批。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三旧”改造成本包括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搬迁奖励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土地及房屋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前款情形以外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按 (略) 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有偿、合理的原则,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按照改造后用途不同分类计收土地价款:
(一)“工改工”类,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二)改造后变更为其他用途(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商服用地、物流用地、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等)的,按以下公式计收土地出让金:(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国有出让 (略) 场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45%。
第三十三条 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按照改造模式不同分类计收土地价款:
(一)属于企业自主改造模式的,按以下公式计收土地出让金:(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国有出让 (略) 场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45%。
(二)属于企业收购改造模式或单一主体归宗改造模式的,按以下公式计收土地出让金:(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国有出让 (略) 场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20%。
第三十四条 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按照改造模式不同分类计收土地价款:
(一)属于农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的,按以下公式计收土地出让金:(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国有出让 (略) 场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5%。
(二)属于村企合作改造模式的,按以下公式计收土地出让金:(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国有出让 (略) 场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10%。
第三十五条 旧村庄用地、村(居)民住宅用地等申请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建自用,继续保留划拨性质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六条 改造范围内多宗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同的,可以以使用年限剩余最长的期限为标准,延长其他土地使用权年限,并补缴延长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现时使用 (略) 场评估价格÷现时使用条件下土地拟出让的使用年限×延长的使用年限。
第三十七条 计收土地出让金时,以项目中可计容的土地面积、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容积率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通过征收国有企业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在扣除收回或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拆迁等费用后,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60%的比例拨付给原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并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政府收储后出让的,政府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60%的比例拨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税费、政策规定计提的各项资金以及既定的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后剩余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各种模式“三旧”改造过程中若发生应纳税行为,应由“三旧”改造项目的有关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三旧”改造工作所涉及政策制定、标图建库、项目确认、规划编制及用地审批等相关信息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由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在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 (略) 站依法依规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除政府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外,其他全面改造的“三旧”项目改造主体应自改造方案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包括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履行改造范围内配套建设义务、落实对改造范围内原权利人的补偿安置义务、复建安置资金使用、实现改造综合效益等具体内容,监管协议签订单位应加强对监管协议的履约巡查。
第四十四条 对改造主体未按照监管协议、改造方案、供地文书约定内容实施改造或者未经批准转让(包括股权转让)改造项目(资格)的,由监管协议签订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原批准机构撤销其改造方案批复,取消其改造主体资格,并将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对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闲 (略) 置办法》处理。
改造项目在申请规划验收时,监管协议签订单位应当核实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旧”改造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改造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基础数据调查、规划和用地审批等各项改造活动中,存在欺诈、胁迫、行贿、伪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 (略) ,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关成果均不予认可,并取消其参与改造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略) 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但单个地块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累计面积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一定比例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边角地,是指被“三旧”用地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边沿分隔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被“三旧”用地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与“三旧”用地形成交互楔入状态的地块。
(二)其他用地,是指除“三地”以外,在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位于该村集体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
(三)标图入库,是指对符合条件、拟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逐块标绘,纳入 (略) 统一管理,形成“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四)原权利人,包括“三旧”用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按照有 (略) 理后的实际用地人。
(五)标图入库申报主体,是指标图入库的申报单位。标图入库申报主体可以是原权利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
(六)项目申报主体,是指“三旧”改造项目的申报单位。标图入库申报主体可以是原权利人、原权利人 (略) (略) 场主体形成的单一主体、政府相关部门。
(七)改造主体,是指“三旧”改造项目权利义务接受单位,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及开发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
(八)公共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九)本办法所称的县(市、区), (略) 城区、 (略) 、海丰县、(略)河县、红海湾经 (略) 、华 (略) 。
第四十八条 本 (略) (略) 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