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克乌国土资征字〔 * 号
(略) 镇查干草村:
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 (略) :
(1)耕地:0.4499亩×600元/亩×8倍=2159.52元(泵房);
(2)耕地:0.0347亩×600元/亩×8倍=166.56元(同兴 (略) 延);
(3)有林地:7.7599亩×1500元/亩×8倍=93118.8元(同兴 (略) 延);
(4)沟渠、田坎:0.69亩×600元/亩×8倍=3312元(同兴 (略) 延);
土地补偿费共计:98756.88元
2、安置补助费:
(1)耕地:0.4499亩×600元/亩×17倍=4588.98元(泵房);
(2)耕地:0.0347亩×600元/亩×17倍=353.94元(同兴 (略) 延)
(3)有林地:7.7599亩×1500元/亩×17倍= *** .45元(同兴 (略) 延);
安置补助费共计: *** .37元
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 *** .25元。
人员安置办法:征地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用后,由被 (略) 安置。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 (略) 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 (略) 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附:详细地类
注:30为集体土地,20为乡界内国有土地。未利用地(其他草地)与建设用地(公路用地)不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 (略) 乡查干草村范围内集体土地共计约1.3665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同兴 (略) 延、泵房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见附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按《自治区国土资源系 (略) 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计价房[ * 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略) (略) 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新林资字〔 * 号) (略) 。
1、土地补偿费: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