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1
二、项目名称:新龙县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第三批)防沙治沙项目实施方案(代作业设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住所地: (略) (略) 万年场街道尚云庭
被投诉人1:四川蜀理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486号中铁西城写字楼5栋12层1201号
被投诉人2:新龙县林 (略)
所地:新龙 (略) 南段8号
四、基本情况
(略) 不服四川蜀理 (略) 于2024年11月6日就新龙县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第三批)防沙治沙项目实施方案(代作业设计)(采购项目编号:N*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将“供应商自2021年01月01日(含1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之日止,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得4分,本项最多得 12分。注: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作为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规定;
- 有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审查情况:
本机关调阅了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人四川蜀理 (略) 、新龙县林 (略) 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审阅了本项目的质疑书、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
经审查: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5.4.2.评审细则及标准,履约能力:供应商自2021年01月01日(含1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之日止,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得4分,本项最多得12分。 注: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作为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实相符,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新 (略)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