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前事中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进“企业安静期”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每月1-15日期间,除市级、省级及以上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有关工作要求,以 (略) 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外,县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严格执行入企执法报批备案制度。凡需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进行,企业可拒绝接受,并可向“#” (略) 投诉、举报。各行政执法部门需对“四上”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备;每月底,县政府办公室将当月报备情况抄送县营商办( (略) )。
三、切实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每年1月15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 (略) 备案。对检查内容相近、关联性较强的行政执法活动(含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 (略) (略) 场 (略) 牵头,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安排联合执法,做到“能联尽联、应联尽联”。对可以通过线上监控、实时视频等方式进行非现场监管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采取书面函询、电话询问等方式核查。
四、严控涉企考察调研。除市级、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开展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的考察调研活动外,同一企业一个月内接受的考察调研不超过1次。不得开展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能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的入企考察调研,不得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陪同。
五、精简优化涉企会议。切实减少涉企会议频次,对能够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向企业部署的事项,不召集企业人员开会。各部门召开会议确需企业参加的,应根据会议内容精准确定参会企业,可以由企业其他人员参加的不得要求企业负责人参会,非工作日原则上不得召开需要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六、统筹入企帮扶活动。各部门应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对企业提出的帮扶需求随叫随到,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取消以入企帮扶名义开展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类入企走访活动。入企政策宣讲等常规性、常态化活动,原则上应在“安静生产期”外进行,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由县工业商务和科 (略) 负责,住宿企业由县文 (略) 负责,餐 (略) 场 (略) 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由县住房和 (略) 负责,服务业企业 (略) 负责),组成联合服务专班一次性集中开展。开展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确定的时间入企开展活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县营商办( (略) )、 (略)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