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 (略) :
我局根据《 (略) (略)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移送的通知》发现你单位在“邻水县级特困供养照护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略)5)中,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未在法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 (略) (略)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移送的通知》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七)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 (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邻 (略)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