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字〔2024〕1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 (略)
法定代表人:陈维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A
地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工业大道东面
一、环境违反事实和依据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 (略) 开展执法检查,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 (略) 理站运行产生的无组织臭气污染物定期投放除臭 (略) 理;
2.你院未能提供2024年前三季度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和第三十六条第(五)的规定,我 (略) 作出如下决定:
1. (略) 按照环 (略) (略) 理站运行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并记录相关工作台账;
2. (略) 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 (略)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院应当尽快完成整改, (略) 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院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 (略) 理。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