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4日我局拟对1个柴油机尾气净化催化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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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凯龙蓝 (略) |
项目名称 | 年产600万升国六柴油机尾气净化催化器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金港大道78号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苏 (略) (略)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4350万元,利用镇江新区金港大道78号现有厂房,购置全自动配料系统、自动涂覆机、干燥炉、焙烧炉、背压测试仪等生产设备15台(套),建成一条国六柴油机尾气净化催化器产品的自动化生产线,年产600万升国六柴油机尾气净化催化器产品。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废水为纯水制备浓水,直接接管至镇江东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天然气燃烧废气、干燥、焙烧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一套SCR脱销装置去除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干燥、焙烧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再由一套SCR脱销装置去除废气中的部分氮氧化物,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上料拆包时会产生少量粉尘无组织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表1标准。干燥、焙烧废气(非*烷总烃、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无组织粉尘执行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干燥炉、焙烧炉、风机、空压机等,应严格落实优化布局、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车间安装隔声门窗等降噪措施。 (五)本项目产生的废外包装物、废石英砂、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 (略) ;废液压油、废齿轮油、废油桶、废包装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