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 (略) 络保护工作,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 (略) 络空 (略) 络生态。我办牵头起草了《 (略) (略) 络保护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单位、组织请加盖公章),可于2024年10月28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请注明“《 (略) (略) 络保护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字样,寄至: (略) (略) 络安全与监管科,邮编:(略),联系人:周昱成,联系电话0838-(略)。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略) (略) 络保护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
附件:《 (略) (略) 络保护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略) (略) 络保护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 (略) 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 (略) 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略) 络保护条例》等法律,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略) 域内开展 (略) 络保护及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略) 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 (略) 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结合德阳德孝文化、继光精神等本土优秀文化资源,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 (略) 络空 (略) 络生态。
第五条?对在 (略) 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网信部门负责 (略) (略) 络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 (略) 络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略) 内 (略) 络保护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科学规划、 (略) ,促进 (略) 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 (略) 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 (略) 条件。
(二)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 (略) 络素养教育课程。
第八条 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建立健全 (略) 络保护监督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现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和不良有害信息,应当由有权 (略) 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理;对来源于境外的有关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二)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 (略) 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 (略) 络的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好预防未成 (略) 络的义务、责任。
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 (略) 络游戏防治工作。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 (略) 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
第九条?教育部 (略) 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 (略) 信部门做好 (略) 络素养测评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 (略) 络素养教育, (略) 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 (略) 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台规则、年度报告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三) (略) 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 (略) 置机制,提供便利未成年 (略) 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三)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和不良有害信息,造成较大影响 (略) 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四)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方能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 (略) 络直播发布服务。
(五)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个 (略) 理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 (略) 信部门和有关 (略) 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 (略) 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 (略) 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三)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四)及时 (略) 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 (略) 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 (略) 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 (略) 络保护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十八条?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 (略) 络保护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