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略) :
你公司《关于成都至达州 (略) 成都至营山段站前工程CDWZQ-6标段鸣凤镇红光村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 (略) 临 (略) 蓬溪县鸣凤镇红光村13组、14组 的0.4618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0.4618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849公顷)作为成都至达州 (略) 成都至营山段站前工程CDWZQ-6标段鸣凤镇红光村临时用地,用于材料堆场。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 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