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屯昌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屯昌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财政局、各镇: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屯昌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
为做好屯昌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和提高农民耕种积极性。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4)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农业绿色发 展先行区为目标,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该水旱田种植了农作物(粮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和瓜菜)的农民(含承包户)、农场(国有、集体农场)职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以及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对已流转耕地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按流转合同约定确定补贴对象。原则上,一个种植地块只能由一个主体申领补贴。农作物种类有粮食作物(水稻、番薯、大豆、绿豆、红豆、黑豆等)、饲料作物(青饲料等)、油料作物(花生)、山药、芋头、木薯、玉米和瓜菜等,各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补贴条件和范围
1.从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在水旱田种植规定农作物。以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休耕不得超过一年。
2.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补贴。
3.原则上农民申报(填写申请审批表)前一年内没有耕种的耕地(水旱田)不得补贴(具体申 (略) 县农业农村局确定),撂荒、休耕1年以上(含1年)的耕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补贴。
三、补贴资金安排和发放标准
(一)补贴资金安排。安排补贴资金1715.*万元(具体补贴资金总额以省级最终下达补贴资金为准),其中2023年中央资金*元(琼财农〔2023〕1348号),省级资金77.*元(琼财农〔2023〕1565号),历年结转结余资金0.*万元。
(二)补贴资金发放标准。根据我县补贴资金总量除以全县实际申报的2024年耕地(水旱田)补贴种植面积,得出我县每亩耕地(水旱田)补贴标准(实行包干制,即用完为止),作为我县发放补贴资金的测算依据。其中,安排用于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的中央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和农场职工;并可在此基础上,安排不超过本县省级配套资金的定向补贴资金,对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主体(50亩及以上)叠加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单个主体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元,补贴对象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耕地种水稻的农民、农场职工,以及流转土地种水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项补贴可叠加执行,但中央资金不得用于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补贴)。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审核、公示、函报
1.农户、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
(1)农户(含承包户、水稻等种植大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之一)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大豆、花生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复印件,由本村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大豆、花生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和上年相比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只需注明无变化。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装订成册,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对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参考格式见附件3),公示时间5天及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乡镇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参考格式见附件4) (略) 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2.农场职工、农场连队、农场场部(居)、乡镇政府
(1)农场职工(含市县管辖内所有省、市、县、乡镇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之二)并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证明(未有承包权证的,补签水旱田承包种植合同,复印件),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
(2)农场场部或居收到申报材料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对某一农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农场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农场(居)为单位,在所在连队或农场场部(居)办公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天及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农场场部或居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农场(居)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所属 (略) 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农场(居)职工申报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及发放补贴资金
1.审核公示函报材料。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各镇政府函报文件、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后,负责汇总全县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农场职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尤其对水稻种植大户种植情况、面积以及某一镇的申报面积超过该镇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根据补贴资金总量除以经核实后的全县实际申报补贴种植面积,测算本县每亩水旱田补贴标准,制作补贴资金分配表;县农业农村局制作公示表(格式见附件5)并 (略) ,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函件形式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审核发放补贴资金。县财政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发放补贴资金的函件及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出具发放补贴资金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由各镇政府根据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的补贴对象发放名单进行补贴资金兑付,各镇财政所协助完成发放工作。发放过程中农户信息录入错误等问题直接与镇政府对接进行修改后完成发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及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发放补贴和组织清算,并将补贴发放和清算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各镇申报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各镇政府给予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时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各镇政府和农场(居)要按时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函报、发放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及时将工作经费分配到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和农场(居)。工作经费用于交通、宣传培训、各种资料(申请表、图表、档案装订)印刷、办公纸笔、村(居)级以下劳务补助等。本《方案》印发及经费下达后,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申请,一次性将工作经费拨付到各镇和有关单位。
(三)做好补贴资金直达工作。从2022年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直达资金库款保障,提高资金调拨的及时性,切实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支出需要。县财政局要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有序衔接,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等情况导入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四)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 (略) ,以便于下载或免费印发给农户(农场职工)填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农场(居)、村委会要分别建立健全补贴发放档案,确保有据可查。(各镇需对发放过程中发放对象变更、补报、退款、发放金额与亩数不符等特殊情况人员进行单独备案)
(五)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略) 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镇、农场(居)、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印制工作程序及职责图表,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六)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强化资金管理。鼓励各镇创新补贴工作方法,以农业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为目标,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同时,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琼财库〔2020〕71号)文件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清理挂账资金和原已开设但不再用于发放补贴资金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一是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加快补贴实施进度,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补贴申报材料(含申报函、汇总表、明细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原则上于今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发放。二是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及时对接,掌握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数据,每周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种植业处。三是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做好补贴发放年度工作总结,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屯昌县202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拟补贴面积及工作经费分配表
2.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之一(农户填报参考格式)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之二(农场职工填报参考格式)
3.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公示(村委会或农场或局参考格式)
4.关于报送xx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情况的函(参考格式)
5.屯昌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参考格式)
附件1
屯昌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拟补贴面积及
工作经费分配表
项目 单位 | 水旱田面积 (亩) | 拟补贴 标准 (元/亩) | 拟下达补贴 资金 (元) | 工作 经费 (万元) | 备注 | |
序号 | 合计 | *.34 | 127.2 | *.6 | 21 | |
1 | 屯城镇 | *.45 | 127.2 | *.04 | 2 | (含广青居) |
2 | 新兴镇 | * | 127.2 | *.2 | 2 | |
3 | 西昌镇 | 8228.75 | 127.2 | * | 1.5 | (含晨星居) |
4 | 枫木镇 | *.55 | 127.2 | *.62 | 1.5 | (含南吕居) |
5 | 南坤镇 | *.69 | 127.2 | *.77 | 1.5 | (含中坤居) |
6 | 南吕镇 | *.6 | 127.2 | *.32 | 2 | |
7 | 坡心镇 | *.3 | 127.2 | *.36 | 1.5 | (含中建居) |
8 | 乌坡镇 | * | 127.2 | *.6 | 1.5 | |
9 | 县农业农村局 | 7.5 |
注:1.表中水旱田面积采取县统计局2022年度提供数据,各镇水旱田面积以实际申报数为准,面积核实结束后根据实际核实面积拨付补贴资金。
2.具体补贴资金总额以省级最终下达补贴资金为准。
3.本《方案》印发及经费下达后,一次性将工作经费拨付到各镇和有关单位。
附件2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审批表之一(乡镇农户填报参考格式)
(略) 县: 乡镇: 村委会: 村民小组 :
序号 | 申 请人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社保卡账号 (一卡通账号) | 承包水旱田面积(亩) | 实际种植农作物面积(亩) | 种植水稻、瓜菜、地瓜等农作物品种名称 | 申请补贴 金额(元) | 申请人户主签名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合计 | |||||||||||
审核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2024年 月日 |
审核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2024年 月日 | 3.乡镇政府审批意见(同意申报): 审批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2024年 月 日 |
注:本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各存一份;分别附上户主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均为复印件)。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审批表之二(农场职工填报参考格式)
(略) 县: 乡镇: 农场(或居): 连队(或居民小组):
序号 | 申 请人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社保卡账号(一卡通账号) | 承包水旱田面积(亩) | 实际种植农作物面积(亩) | 种植水稻、瓜菜、地瓜等农作物品种名称 | 申请补贴 金额(元) | 申请人户主签名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合计 | |||||||||
1.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初审意见(经核属实): 审核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2024年 月日 | 2.农场场部或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审核意见(拟同意申报): 审核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2024年 月日 | 3.乡镇政府审批意见(同意申报): 审批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2024年 月 日 |
注:本表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农场(或居)、乡镇政府各存一份;分别附上农场职工户主身份证和水旱田承包种植合同(均为复印件)。
附件3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情况公示(村委会或农场或居参考格式)
我(村委会或农场连队或居)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植面积已核实统计完成,核定实际种植补贴面积××亩,申请每亩补贴标准××元,现就有关情况(见以下申报情况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自××月××日—××月××日止),请予监督,若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方式反映。联系人和电话:********
单位(盖章):村委会或农场连队或居
2024年 月 日
市县乡镇: 村委会(农场或居):村民小组( 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
序号 | 申 请人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社保卡账号(一卡通账号) | 承包水旱田面积(亩) | 实际种植农作物面积(亩) | 种植水稻、瓜菜、地瓜等农作物品种名称 | 拟发补贴 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合计 |
附件4
关于报送××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情况的函
(参考格式)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本镇已完成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任务,全镇(含农场、居)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面积××亩,涉及农户(农场职工)××户,并对有关申报农户(农场职工)进行抽查核实,形成有关申报拨付补贴资金材料及汇总表,现随函报送,请审核。
附表:1.汇总表(以村委会为单位)
2.申报明细表
联系人及电话:
屯昌县××镇人民政府
2024年 月日
附表1 屯昌县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汇总表 | |||||
报送单位:屯昌县镇人民政府 报送时间:2024年 月 日 | |||||
序号 | 村委会(农场、居) | 申报户数(户) | 申报补贴面积(亩) | 申请补贴金额 (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 |||||
合计 | |||||
填表人: | 分管领导: | 负责人: |
附表2 屯昌县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明细表 | |||||||||||
报送单位:屯昌县镇人民政府 报送时间:2024年 月 日 | |||||||||||
序号 | 村名 | 申请人(户主) | 身份证号码 | 社保卡/一卡通账号 | 承包水旱田面积(亩) | 实际种植农作物面积(亩) | 种植水稻、瓜菜、地瓜等农作物品种名称 | 拟补贴 | 拟补贴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村委会××村民小组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合计 |
附件5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参考格式)
某某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已核实统计完成,并来函向我单位申报实际种植补贴面积××亩,经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元,现就有关情况(见以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情况汇总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自××月××日—××月××日止),请予监督,若有异议的欢迎来信来电方式反映。
监督电话:********
某某(单位名称)
2024年 月 日
市县:
序号 | 乡镇名称 | 申报实际种植补贴面积 (亩) | 申报补贴农户(或农场职工)数(户) | 本市县补贴标准(元/亩) | 核拨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此页无内容)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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